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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目标下的反致新推进

“和谐世界”目标下的反致新推进


王邵平


【摘要】反致之争在近百年来一直不绝于耳,本文将首先介绍反致制度的源起,并循着历来学界对它的合理性探讨,综合分析反致的利弊,进而立足于公正秩序的法律精神,对反致加以“软化”并结合当今国际私法的新型原则“最密切联系”,形成更具实用性的理论。最后,结合国际化潮流、国内外实践及我国的民族精神,试图对我国在反致制度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作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反致;和谐世界;制度推进
【全文】
  
  反致这一制度源于1841年英国科利尔诉利瓦兹案,1878年法国的胡果案后,法学界对反致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争论,采取反致的最初目的可以说是法院为本国保护或者说争取财产利益而采取的选择法律的“迂回战术”。它在实际上确实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本国法的适用,保护了法院地国的利益。至今它多出现于人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财产继承、婚姻家庭等适用属人法的领域。而在理论上针对反致形成了赞成与反对两大派别,争论大多围绕反致是否尊重国家主权,是否可取得一致判决,是否尊重他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及是否高效便捷。而国际纷繁复杂的实践中却出现了接纳反致的国家渐增的趋势,这反映了反致较强的生命力,所以如果对反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发展及中国文化对和谐的尊重对反致加以完善,则反致也许会促使实现当今国际私法对“实体公正”的追求。

  
  一、对反致的合理性探讨

  
  反致制度的优劣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反致是否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反对者认为承认反致就是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①]赞成者认为反致无损本国主权,反而可能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二)是否对法律尊重

  
  反对者认为有违本国冲突法的宗旨,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的妥当性之嫌。[1]本国冲突法的旨意是选定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考虑法律应尽量达到普遍公正,采用反致就没有顾及本国冲突法的这些宗旨和合理因素;赞成者认为采用反致可以“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即尊重外国,放弃本国以实体法律管辖某类事件的本意。

  
  (三)是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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