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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微软案

  
  政府和各州选择忽视法律已经够糟了。但是,他们也忘了历史的教训。我们不得看得太远以评估自由市场对产业政策在培育电脑产业的改革和技术进步的负面效应。你可以回想一下,那一试验开展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选择了产业政策和政府干预;在我国(美国),我们让市场力为产业定型。尽管20世纪80年代许多人敬畏日本,而美国选择被认为不正确。20世纪19年代证实了在胜败之间,市场的确比政府运行得好。也许当今的司法部当权者的傲慢如此普及以致于他们确实相信——连串的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会在日本专家失败的地方成功并设计出比西海岸的“书呆子(nerds)”更棒的电脑。幸好,对消费者来说,法院是站在政府与其这样一套繁琐的政策工具指责之间的。

  
  什么处于危险中?

  
  这句问话像是对美国的剩余产业的有趣的大不恰当的概括。毕竟,它难以和一个给它的主要拥有者净余价值400亿美元和已使超过2000万雇员成为百万富翁的公司强调多少同情。然而,不要陷入自满。现在的打击会针对Redmond(红宝石),但它的辐射尘将会更宽一些。

  
  如果政府突然胜诉(或者如果他们在法院有机会啪地一声放下微软案件之前继续在其他产业中坚持这些理论),你会看到接下来的。记住,主管部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译者注)在Staples(主要产品)/Office Depot(办公室的停车场)一案中认为像“办公用品超市”这样的一个市场是由三个运动员垄断的,即便那三个运动员在办公用品的总销量中只占很小份额。主管部门在对零售商有单方市场力的地面玩具‘R Us一案中也继续坚持这一观点,即使它在玩具总零售量中只占不到40%的份额。简言之,主管部门的确准备在最不起眼、发展空间最狭小的行业发现垄断大权。

  
  如果我是怀疑,那么请原谅。但是,我觉得只有一个经济部门最终一定受益;幸运的是,对我和迪克来说,无论如何,那个部门碰巧是由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组成的。

  
  译者提示:

  
  1、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1990年,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ducts)。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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