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

  
  2.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罚款缴至的银行和帐号,导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就属此类。

  
  3.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诉权及复议权交待得不清楚、不准确,即将起诉或复议期限弄错,将复议机关弄错或根本就未告知。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如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陈某与交通局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三、被申请人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或者事先也不经过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严格遵循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在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中,按照以往城区木材经营、运输惯例,所有木材经营、运输者都是在货物运到后,再补办《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费大都在50-100元,但此案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将货物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木材经营者在执法处罚上不是一视同仁的,违反了《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即行政执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没有答复,有的则是迟于规定时间提交答复。如姚某与水产局复议案、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

  
  以上是笔者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简要点评。当然,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法律之间打架以及部门交叉执法的现象在被撤销的复议案件中表现也很突出,罚款不开发票或发票开得不规范以及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事情也查处了多起,但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主要介绍的是行政程序违法的问题。观点不成熟之处,还请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某区政府法制机构2000-2005年行政复议案卷(内部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