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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没有国王

法律帝国没有国王


赵兴洪


【全文】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巫溪县法院在一个子虚乌有的债务纠纷案中违法查封私人财产,受害公民奔走呼号十三年却唤不来正义,只换来三级法院二十多份自相矛盾互相抵牾的“判决、裁定、决定、通知”。我们见识过“史上最牛判决书”,听到过街头的判决书叫卖声,可我们却无法参透事实真相与法律文书厚度的关系。

  
  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在法律帝国里,法院和法官把正义播撒在人间。但假如“首都”和“王侯”假传“圣旨”,甚至于成了真正的国王,法治还会存在么?显然,法律帝国里必须有一条本源性法则的存在,那就是“首都”和“王侯”始终在法律之下,他们尊崇法律的精神,听从良知的命令,更不会觊觎王冠的辉煌;法律帝国里没有国王,如果有的话,国王只能是法律本身。巫溪县法院和部分法官显然“忘了”这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以致堕入迷途而不知返。

  
  堕落的“首都”和腐败的“王侯”让人义愤填膺,但制度的缺失更让我们深感惋惜。就“巫溪执行悲喜剧”而言,至少有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反思。

  
  一曰整体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制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官回避制度,但是我们却忘了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更应该回避。当一个法院的所有法官都需要回避的时候,案件应该由谁来审理?假如法院本身成为被告,它能够自己裁判自己吗?巫溪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否违法,显然不能由巫溪县法院自己说了算,因为“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不仅如此,作为监督者的直接上级法院也不适合作为下级法院案件的裁判者。尽管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但是由于地缘关系更因为业务、人事、人情关系,直接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直接上级法院在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上尚且“于心不忍”,更何况要它惩处下级法院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巫溪执行案在高级法院介入的情况下上上下下反反复复遮遮掩掩几十回都没得到解决已经充分展示了其中的玄妙。

  
  二曰审执分离制度。诉讼乃两造对抗,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居于其中踞于其上自能超然事外定纷止争。但如果法院在裁判的同时又要协助一方执行,司法诉讼难免陷入“鹬蚌相争渔夫得利”的困境,所谓“原告被告都是输家,法院才是赢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本案中,执行金额仅七千余元法院却要收取1500元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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