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法国民事执行调查制度
张田辉
【全文】
众所周知,法国是民事诉讼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在法国,除了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中有专章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之外,法国还颁布了专门的新民事执行程序法,并于199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国民事执行裁判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分别由执行法官和执达员行使,法国的执行法官不具体实施执行行为,只专门裁判处理执行纠纷案件,而由执达员来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如果发生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或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法国法律采取债权人委托调查的方式,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执达员全面收集执行情报,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因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以遵守保密义务为理由不予以充分答复,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特别规定了检察官承担收集债务人情报的义务,对缺乏债务人情报的债权人提供司法扶助。这是法国在民事执行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法国民事执行制度的一大特色,下列方面值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进行学习和借鉴。
一、检察官对民事执行的参与
在法官,民事执行不仅仅是执行法院自己的“独角戏”,一些条件下,检察官也要参与民事执行,对此,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39条做出了规定:“除第51条之规定外,应持有执行凭证、负责执行的司法执达员的请求,并且依据执达员提出的记录证实其为了执行而试图收集情况没有结果,共和国检察官得进行必要努力,查明债务人本人及其雇主的地址,以及债务人及其雇主的地址。排除查找其他一切情况。共和国检察官在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的法令所确定的期限经过之后仍未做出答复,即告执达员的请求不能成立。”该条在立法阶段时,有两种方案均被否定,一是规定执达员作为执行财产调查权的主体,直接享有收集债务人情报的调查权;二是通过扩大执行法官权限,让执行法官行使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因为前者对保护债务人隐私权构成威胁而遭到质疑;后者也因与执行法官的中立性相冲突而被弃用。最后法国立法当局就把执行中的财产情报调查权规定为检察官的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义务的检察官负责具体实施。依照该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首先由实施执行行为的执达员行使,如果其收集情况没有结果,方能申请检察官进行必要调查。因此,执达员和检察官均为法国民事执行中调查权的主体,两者之间责任分明、不容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