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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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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上述八个方面还要分别按相应上位法的具体要求,再细分为二级、三级指标和定量指标(参见表2)。这种四元结构具有较强的层次感和科学性,既不一味追求指标的面面俱到,又可以避免遗漏重要指标,也能防止重复评价。为便于行文阐述,表2中,笔者以县级政府的组织架构为例,展现了“行政执法严格”中二级指标的第一部分内容。其他指标亦可按此方法建立。限于文章篇幅要求,其余同级指标不再一一罗列。

  
  (二)定性指标的采集和来源

  
  法治政府定性指标,应当在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下,将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指标进行归纳整理,按照内在逻辑排列组合, 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级规范性文件,都是用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基本上都分散在其中,因此不论定性还是定量指标,都应当准确体现与上位法和上位政策的规定,并与之保持统一。笔者认为,《纲要》和《决定》已经从法规层面基本勾勒出了法治政府的轮廓,其中的条文是法治政府定性指标的重要依据。指标的其他来源,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预算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表2中的第二级定性指标主要参考了《决定》的最新要求并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定量指标及其目标值

  
  缘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艰巨性和要素的复杂性,若不将其具体要求和目标定量化,就很容易空泛化。从必要性来看,法治政府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将有关定性指标的“旨意”,进行数字化的诠释和补注。笔者认为,定量指标的确定过程应当有4个环节,即现状分析、指标拟定、咨询论证和公众意见征集,最后才公布执行。因此,确定定量指标及其目标值,必须实事求是,从国情和当地实情出发,紧密结合定性指标,切实做到明确性和可测性。

  
  以表2中的第8项量化指标,即“行政执法人员年均封闭培训时间”为例,由于《纲要》和《决定》已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规定,但对学习方式和时间没有具体要求。究于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的自觉性不够,时间和质量都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设计该定量指标。在指标确定前,应当取得过去一年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平均学法时间或有代表性的数据,假设为每年5日。那么,为进一步提升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可以将该定量指标的目标值拟定为每年8日。之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听取民意,并要结合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结构和分布、封闭培训的成本、硬件设施的承载能力,最后再作取舍或决定。依此方法,还可以设定“领导干部学法培训时间”、“行政决策公开听证率”、“行政投诉群众基本满意率”等其他定量指标及其目标值。

  
  (四)关于特色指标

  
  《决定》第二十七规定,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因此,有关基层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应当在省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下建立。至于特色指标,就是指《纲要》、《决定》和其他上位法以及省级政府不作硬性和普遍要求的指标。该类别的指标可以在省级政府的指导下,由基层各级政府自行建立并申报确认。需要说明的是,特色指标应当体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新颖性和深层次要求。诸如,有关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指标、依法行政宣传指标以及其他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当然,特色指标也应当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权重,这有利于提高基层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各地方政府在营建法治环境方面的差异化竞争。

  
  五、法治政府指标的考评和运用

  
  从已成功建立的一些经济和社会指标体系来看,它们都大体经历了调查研究——形成指标体系框架——进行试评——修改完善的发展过程,才逐渐得到认可和得以广泛应用。[6]想必,只有对法治政府指标进行科学的考评,其功效方能得到完满释放。

  
  (一)考评主体和组织保障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实行一段时间后,即在目标实现期前,一般应按年度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主体一般为省级政府考评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考评市直机构和下一级政府,依此类推。根据《决定》的要求,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一般是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考评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交由同级法制机构负责。同时,应当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首长以及政府法制、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为使考评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还应当成立考评小组或考评委员会,由行政领导、有关专家、热心正直的公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组成。同时,应当保证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2,防止人员结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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