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应然转化为实然,在设计和确定指标过程中,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其一,系统性原则。指标体系要能基本展现法治政府的肌体,尽量谋求指标的全面、协调和一致性。对法治政府的应然要求以及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必须要纳入指标系统。当然,结合基层依法行政的现状和社会发展水平,可以就解决突出和重难点问题,在指标的设置上有所偏重。其二,引领性原则。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意义之一,就是改变当前基层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指标的“错位”现象,倡导依法行政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一类政绩的理念。指标体系不是简单的政府工作计划或安排,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治建设的工作指南和行动纲领,其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明朗的指标内容,力求体现引导功能,促进行政行为的进一步法治化。三是,可操作性原则。法治政府定性指标要清晰化,定量指标要明确化,以便宜执行和调整,否则就失去了指标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时,其评价方法要简便易行,体现客观公正。依此测评得出的结论,应当具有可比性,能反映出本地一段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也能还原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进度。
三、地方有关建设法治政府制度的实证分析
利用本土资源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有必要研究国内各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实践。本文撰写过程中,笔者通过实地调研、电话问询、浏览政府门户网站,并分别运用“百度”和“google”进行了互联网搜素,最后选取了40个地级市、 30个县级政府、30个乡镇制定的与建设法治政府有关的制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下文中,笔者从制度功能视角,对具有代表性的实例作一归类和简要评析(见表1),作为继续讨论的铺垫。
表1 我国100个基层政府的现行相关制度归类
制度类型 |
40个地级市 |
30个县(区) |
30个乡镇 |
依法行政规划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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