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所谓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将涉诉信访案件移转至异地法院审理裁决的一种制度。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地方保护,防止当事人及关系人对案件的非正常影响,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客观审理的信心,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应以异地法院到本地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为原则,异地法院所在地审理为补充。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防止因一方当事人借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从经济角度恶意拖垮对方。为了防止恶意信访当事人给对方造成额外负担,对经异地审理的案件,如果信访当事人败诉,则应当由其负担因异地审理而给对方当事人增加的差旅费等额外负担。为了防止恶意当事人借信访拖延诉讼,拖延履行义务,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比如,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如果经过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后判决给付义务人支付借贷款,则应当判决信访人双倍支付因信访而耽误审理期间的利息。
第三,建立恶意信访防范机制。虽然绝大多数信访人的信访动机是善意的,但实践中确实有恶意信访现象。恶意信访人进行恶意信访的动机很多,可能是出于报复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是拖延履行义务等其他原因。对于恶意信访应当建立防范机制,这既是对案件承办人正常工作及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当事人多次信访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由学者、人大代表、律师、其他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组成的案件评价组,对信访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评价;如果经评价该案件处理正确,则告知信访人应立即停止非正常信访,履行判决。对于经告知后仍坚持信访的当事人应首先进行思想疏导,对思想疏导无果仍然进行恶意信访的则要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追究信访人相应的责任不是打击信访,而是维护信访秩序、维护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行。人民法院应建立恶意信访人查询系统,将恶意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案件通过该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以从道德和信用角度打击恶意信访人的恶意行为。
第四,建立信访人心理援助制度。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大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在某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有的人的心理障碍是显性的,有的人的心理障碍是隐性的。人在强烈刺激、重大打击或巨大压力下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而影响对事物的判断、处理。不可否认,有的信访当事人受各种因素影响心理健康状况欠佳,进而影响了其信访心理,不利于信访的正确处理。比如上文提到的信访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其婚姻问题的信访当事人,显然其需要心理援助。对提出无理或不切实际要求的信访当事人,人民法院要聘请心理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与援助,帮助其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正确认识问题、客观处理问题。这种心理干预与援助应当尊重信访当事人,不得强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