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村委会随意出具证明,影响法院正常审判行为呢?笔者以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从证据判断角度着手。所谓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事实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证据的判断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着手。判断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能否被采信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判断。对于形式方面,审判人员应从该证明的来源、制作途径、制作条件等方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判断该证据能否从形式方面作为证据被采信。对此种证明还可以从内容的真实性上判断真伪。当然这需要审判人员有较高的鉴别真伪的能力,也需要审判人员拥有必要的资料,如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二、法院主动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程序。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以该司法解释第
十五条之规定,以案件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为由,主动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因此,对于遇到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而法院难以判断证明真伪的情况,法院可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村委会证明真伪。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群法制意识。法院审判肩负的任务除了定纷止争外还有法制宣传的重要使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法制宣传,要以适当的审判形式、审判地点等方式,尽可能地让更多的干群接触到庭审,使广大干群了解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以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以从思想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
第四、制裁恶意妨碍诉讼行为。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果断大胆地运用该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形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也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第五,向相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向相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也是治理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妨碍诉讼现象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在帮助政府和村委会改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审判中遇到的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的高发地区,法院可向该村委会所属的乡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以督促该乡政府履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功能,帮助村委会改进工作,防止村委会出具不负责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