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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在第三人保险中,保险人负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该义务要求保险人针对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抗辩或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在第三人保险中保险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4]

  
  1.实施败德行为

  
  大多数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保险中,保险人有义务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上针对受害第三人的起诉进行抗辩或与其达成和解协议,这种义务不仅源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也源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所建立的特别关系。因此,如果保险人原本有机会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进行有效抗辩,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3](P.209—215.)在Campbell v. Government Employees Insurance Co.一案中,尽管保险人明确知道如果纠纷起诉到法院,被保险人胜诉的机会非常渺小,却仍然拒绝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法院判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25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10](P.53—56.)

  
  2.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许多州的保险监管机关都制订了在本州范围内适用的《不公平诉讼解决法案》,在该法案中,保险监管机关列举了保险人可能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的种类。尽管这些法案在表面上看来只是各州保险监管机关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保险人的处罚措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将其理解为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当被保险人的权利遭受保险人侵害的时候,他可以依据上述法案向保险人提起诉讼,并要求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Royal Globe Ins Co. v. Superior Court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参考了该州《不公平诉讼解决法案》的规定,认为该法案为保险人创设了多种义务,包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共同的义务,在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时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3](P.247—250.)

  
  3.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一些法院认为,保险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正当的注意义务,即应当保持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通常注意和谨慎态度,如果违反上述义务,保险人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在第三人保险案件中,如果被保险人想要求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仅仅证明保险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不够的,还要证明保险人拒绝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与受害人和解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例如,在Linkenhuger v. American Fid & Cas. Co.一案中,被保险人认为,由于保险人未能与第三人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法院做出了超过保险合同赔偿限额的判决,因此,保险人应当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该案的证据只能证明保险人主观上存在轻微过失,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保险人无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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