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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3.故意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承认加害人在故意侵权案件中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这种精神损害必须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此外,加害人的行为也必须是异乎寻常和不道德的。在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例如,保险人恶意拒绝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被保险人放弃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事实上,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且令人无法容忍,必定会对被保险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此时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0](P.49—50.)在Strader v. Union Hall Inc.一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在未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解除保险合同,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观察,这一行为毫无疑问的会给被保险人的心理带来沉重的压力,并导致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3](P.142—143.)

  
  4.欺诈

  
  从一般意义上讲,欺诈是指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某种义务,辜负某人的信赖或者隐瞒某项事实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欺诈之诉,则保险人就面临着惩罚性赔偿的制裁。通常情形下,对保险人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保险人对某一重要事实做出虚假陈述;(2)保险人知晓陈述的虚假性或者对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3)保险人做出上述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引诱被保险人信赖其陈述;(4)被保险人对该陈述产生了合理信赖并因此而遭受某种损害。

  
  此外,如果保险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做出虚假陈述,保险人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在Sharp v. Automobile club of Southern Californial一案中,保险人的代理人告知被保险人即使已经有其他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医疗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向被保险人赔付医疗费。被保险人认为,该陈述具有欺诈性,原因在于:(1)按照保险业经营的惯例,如果其他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医疗费,则保险公司不会再向被保险人赔付医疗费。(2)本案中,保险人并没有履行其代理人所做出的陈述的意图。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0](P.46—48.)

  
  (二)第三人保险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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