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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第一人保险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第一人保险(the first party insurance)中,被保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原因在于保险人原本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为被保险人服务并妥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却没有这样做。[11]具体说来,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实施败德行为(bad faith)[④]

  
  保险法中败德行为的侵权责任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直到70年代才受到人们的广泛注意。败德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既可能出现在第三人保险中,也可能出现在第一人保险中。[12]通常情况下,加州法院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实施了败德行为的时候会遵循下列标准:如果保险人实施了激怒、伤害、骚扰被保险人的行为或故意无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法院就可以判决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3]具体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保险人的败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0](P.38—41.)

  
  (1)对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相关内容做出虚假陈述;

  
  (2)对保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未能与被保险人及时沟通;

  
  (3)对保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4)在对全部信息进行合理分析之前就拒绝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

  
  (5)在对保险标的物定损完毕后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做出赔付或拒赔保险金的决定;

  
  (6)在案件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形下,未能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公平的解决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

  
  (7)企图按照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的合同条款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8)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拖延调查或赔付。

  
  2.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加州法院认为,当保险人恶意威胁或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保险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当然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Ledingham v. Blue Cross Plan for Hosp. Care.一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恶意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并威胁被保险人要求其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这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Travelers Ins. Co. v. king一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在未事先通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停止向被保险人的帐户转入保险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被保险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500美元保险金,并承担2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13](P.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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