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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时至今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美国法院的广泛认同。目前,至少有24个州的法院明确认定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对保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些州包括: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爱达荷州、印地安那州、爱荷华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蒙大纳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南达科塔、德克萨斯州、威斯康星州、怀俄明州。[5]其他一些州的法院也陆续加入上述队伍,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各州法院对在保险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逐渐认同,保险公司不断遭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创。例如,1995年,在一起财产保险案件中,洛杉矶法院要求保险人赔付8670万美元的保险金,并承担578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在另外一起保险案件中,加州法院要求保险人承担2047万美元的保险金责任,同时承担20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在1993年的一起健康保险案件中,由于保险人恶意拒绝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法院要求保险人支付1232万美元的保险金,此外还要支付77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6]

  
  二、美国保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只是构成了违约行为,被保险人只能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场合是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由于合同理论下的损害赔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所以被保险人转而寻求能为其提供更大限度救济的侵权法理论的帮助。[7]与此同时,随着保险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许多学者认为,在我们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日益暴露出传统契约救济方式的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针对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赋予被保险人新的诉讼请求方式。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许多法院允许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恶意违约的侵权诉讼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其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弹性,它允许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提起侵权之诉。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为遭受保险公司恶意违约侵害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和补偿。[8]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暗含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要求保险人不能恶意或无正当理由的威胁拒绝支付或实际拒绝支付保险金,并剥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述义务的违反尽管属于违约责任,但同时也构成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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