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迈克·詹姆斯描述了1939年7月9日对一名强奸犯行刑的场面:“监狱长一举起手,另一房间的行刑者就合上电闸。这时房间里嗡嗡作响,好像一列内燃机车正从地下驶过,虚幻的淡蓝色光圈笼罩着整个房间。死囚突然从椅子上弹起来,就好像一个人猛地从床上跳下来要冲出房间,但他又突然停止,他的身体在椅子上皮带的作用下来回震荡,就好像身体要挣脱皮带飞走似的。瞬间,头顶上哧哧作响,头发也火花四溅。哧哧声消失了,2200伏的电迅速流遍全身,囚犯整个人又磕地跌回电椅。此时,椅子上的不再是一个生命,而是一具惨不忍睹的尸体。”[2]176— 177值得庆幸的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电刑的许多灾难性事故得以避免。截至1906年,在美国的奥本监狱、丹尼莫尔监狱和猩猩监狱就有100多人遭受过电刑。电椅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至今仍在使用。
毒气室。像电椅一样,毒气室是另一种颇受欢迎的发明,有人称其为人道的刑罚。毒气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在房间里有一把固定在地上的椅子。犯人被绑在椅子上。致命的毒气被注入毒气室,只要犯人一吸入体内,马上就会中毒而死亡。一旦犯人咽了气,就会用排气扇把室内的毒气从一个高高的烟囱中排出。1924年,毒气室首次在纳瓦达出现,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在圣昆庭监狱建起了一座毒气室,才引起了当地报纸的关注。记者们观看了将猪毒死的试验后,觉得这样的刑罚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其中一人说,这种刑罚比绞刑和四马分尸更残忍。1938年,在两名犯人遭受15分钟的毒气之刑后,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再次遭到新闻界的强烈谴责。
注射。采用的注射毒剂执行死刑,是一种独特的行刑方法。它是用一种化合药物进行静脉注射,使囚犯立即失去知觉,麻痹肌肉,最终心脏停止跳动。1977年,美国俄克拉马州和得克萨斯州首次采用这种方法。第一个被施以这种刑罚的犯人是得克萨斯州的查里布克斯,他在1982年12月被执行死刑。在使用注射死亡法时,如果囚犯一挣扎,化合药品就会趁机侵入其肌肉或其他身体组织,引起剧烈疼痛。还有一种危险就是这种致命的药物可能在身体里凝结,阻塞静脉,影响药物的发挥,延长死亡时间。有目击者说囚犯被注射药物后至少10分钟才停止呼吸。但采用注射的方法至少可以给被处死者留下一具完整的尸体,不致像枪决那样将死者的头部炸裂。目前,注射的方法仍被美国19个州采用。在1999年98个被执行死刑者中,有94个是用注射方法执行的[4]。
(三)死刑的废除
在人类法制史上,最早对死刑提出非议并主张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切查利·贝卡利亚。早在距今240多年前的1764年,他就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的著名论文,提出应废除那些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种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贝卡利亚宣称,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5]他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和无效的,它还不如那些有确定性的监禁有效。《论犯罪与刑罚》是一篇讨伐重刑主义的檄文,标志着人类法制文明的进一步升华。
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很快就被托斯卡纳和奥地利的开明统治者所采纳,他们在几年之后便将死刑暂时搁置了起来。在俄国伊丽莎白女皇和凯瑟琳二世统治时期,死刑也一度被中止。其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陆续把死刑限制于最严重的谋杀罪。这是死刑由膨胀走向衰落的一个信号。其后,死刑存废之争从来没有间断过。赞成保留死刑的人相信通过判处和执行死刑,可以阻止罪犯重复犯罪,并且还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设置了一把保护伞,使社会得以安宁。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则认为实施死刑是一种冷酷的谋杀,这种由政府实施的杀人与其他类型的谋杀没什么两样。他们还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坏事就剥夺其生存权利。况且,被判处死刑的主要是那些穷苦的人、异教徒和政论家,死刑还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历史与现实都反复证明,凡存在死刑的地方就会有误判的可能,一旦冤杀无辜,它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和无法挽回的。因此,就是为了避免错杀无辜,也应该废除死刑。
在死刑存废的论战中,有关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人们曾进行过各种各样的研究,以确定死刑是否真的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有些研究结果表明,一次死刑执行后,当地的犯罪率会有一定起伏;但另一些研究又表明,在哪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没有明显增加。迄今为止,关于死刑究竟有多大威慑力,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足以令人信服的答案。
尽管西方各国在20世纪对死刑存废不断有激烈的争论,且有关立法时有反复,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记取二战时期德、意法西斯滥用死刑的教训,尤其是德国纳粹政府把死刑“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不仅当作一种报应措施,而且还成为一种优生学的政策。在第三帝国时期,有大约16500人被判处死刑(这个数字不包括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1]3。二战结束后,这两个专制政权的垮台很快导致死刑在这两个国家最先被废除(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27条、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02条)。紧接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应被判处死刑或被处死”,欧共体坚决主张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废除死刑,并将这一条作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