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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

  

  最初,人们认为四肢的重伤足以让犯人很快死亡。后来发现不行,于是刽子手在最后还要猛击犯人胸部使其毙命。转轮在修缮后可以重复使用。有时,转轮可以悬挂起来,放到火上或落到钉床上。不论哪种方法都让犯人剧痛难忍。


  

  绞刑。绞刑来源于旱期的私人复仇,只要在仇人的脖子上打一个活结,把他吊到树干上,就可使其被勒窒息而死。这神原始的方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成了一种专门的技术。英国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采用在马车上安上一种特制的木制绞刑架的方式行刑,死囚们先被押上一个梯子登上绞架,然后把梯子拿开,这样他就被吊离地面最后被勒死。16世纪出现了三角形的绞刑架。从1749年到1758年,在伦敦和中塞克斯郡被绞死的犯人中,大约有70%(约365人)是被吊在绳子下摇晃而死的[2]157。在英国伦敦,行刑的地点选在泰伯恩河边,河两边的榆树被用作绞刑工具。据记载,1196年,威廉·菲兹伯特因发表煽动性言论而被吊死,这是在泰伯恩行刑场实施的第一次绞刑。1220年,在泰伯恩行刑场安装了一对绞刑架,后来又经过精心设计,在泰伯恩刑场培植了一棵有着三极树杈的树,每个树杈有三米长,从1571年起将这种三树杈用作绞刑架,称为“泰伯恩行刑树”,它能同时吊死24个囚犯。直到1759年,这棵行刑树成为公路边的障碍物时才被废除(事实上是因为行刑时的暴乱才促使政府废除了泰伯恩行刑树)。这时,机动绞刑架出现了,并一直使用至1783年。是年7月,约翰·奥斯汀成为在泰伯恩行刑场被吊死的最后一名囚犯。此后公众绞刑才告终结。


  

  转柄绞刑。最初,欧洲的刽子手们是用转柄绞杀的方法来结果转轮上垂死的人。到18世纪时,欧洲的立法者们决定把缓慢的转柄绞杀单列为一种刑罚。最初的刑具只有一根立柱,上面钻有一个横穿立柱的孔。让犯人站在或坐在立柱前的木座上,脖子上套一根带,带的两端穿过孔伸到立柱的后侧。刽子手只需使劲扭着带子的两头,慢慢地把犯人勒紧就可致其死亡。后来发明了更复杂的绞杀装置:用两个金属套卡住犯人的脖子,用螺钉把一个套向立柱推,另一个向外推,使犯人颈椎折断当场死亡。另一种装置则是使用一个锋利的小刀刃割断犯人的脊髓,西班牙常用这种方式执行绞刑。从行刑前一天开始,要进行一些使受刑人精神麻木的仪式:将其带出囚室,由神父(通常两人以上)为他做一夜的祈祷。天亮后,犯人要进行忏悔。西班牙法律规定,在神职人员让犯人结束忏悔之前,刽子手不得动手行刑。


  

  槌击。这是意大利惯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刽子手只需用一把木槌和一把刀。犯人被牧师带到矗立在高地上的行刑台上,面前是穿着黑衣的刽子手和即将盛放尸体的棺材。犯人被安排在面向人群的位置,然后刽子手用大木槌从犯人背后猛击,犯人被击昏倒地,经常是头盖骨粉碎,这时刽子手再用刀割开他的咽喉。在教皇统治时期,这种死刑很普遍,直到爱国英雄加里波第统一意大利后,才永久废除了这种做法。


  

  斩首。在欧洲,斩首是为贵族设置的专用刑,它是由古希腊和古罗马创建的,后来由“征服者威廉”引入英国。1076年,诺森伯兰郡的一个伯爵成为英国第一个被斩首的人。其后,用刀斧行刑很快就在英国流行起来,并且盛行了很长时间。对上层社会人士执行死刑时也可用剑行刑,因为剑的刀刃比较薄,用剑施刑干脆利落,所以死亡也是瞬间的。


  

  需要说明的是:斩刑与绞刑相比,显然所受的痛苦更甚。因而在封建时代,人们都把斩、绞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种。不过,在东方人看来,由于斩刑使受刑人的身首异处,而绞刑则可为死者保留一具完整的尸体,这涉及死后能否升入天堂的问题。于是,在中国封建时代,对贵族一般不适用斩刑,通常是由皇帝赐予他三件东西(绳索、毒酒与刁首)令其自尽,死后保留完整尸体,灵魂还可升入天堂,这算是十分宽大的恩惠。但西方人的观念与东方人大不相同,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都认为对上层人物处死时应当采用斩刑。对君主斩首为法国赢得了美誉,英国一名女士被斩首也赢得了这种美誉。在16世纪到17世纪,英国王室的血迹染红了断头台的垫头毡子。罪犯被斩首后,一般不允许收尸,而要将他们的头颅用长钉钉在众所周知的集会点示众。在伦敦,这些头颅被挂在12世纪伦敦桥的南出口处,以便让从南边来的旅行者都能看到那些狰狞的面孔。有一位法国医生在16世纪环游英国时这样写到:“在这个国家,你遇见到的任何一位贵族,他们的亲戚都可能是被砍头而死的。”[2]127


  

  (三)断头台的引进和改造


  

  用刀斧砍头时,作为刽子手的助手也会有危险,因为需要由他们按住犯人,当刽子手的剑或斧头砍下时,他们有可能被误伤。为了避免令人忧伤的潜在性伤害,那种用斧或剑处死罪犯的方法终于被断头台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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