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
除了火烧、油炸和十字架刑外,古代的西方人还发明了许多残忍的行刑方式。例如:力量刑。有些基督教徒会被吊死。有时是头朝下,单脚或双脚上系着绳子悬挂起来;再就是单臂或双臂悬挂,脚踝上系着重物。其中最不幸的一些人在吊着的时候还要遭受火烤。
石刑。石刑是一种古老的行刑方式。其法是直接用棍棒或石头把人打死。有时是选择很重的石头把犯人压烂,也有的是用特制重物将犯人整死。断肢。这也是可供选用的一种行刑方式,有的刽子手甚至把把人切成两半。用尖桩、箭、斧和矛都可以致犯人毙命。
沉崖。有的殉道者被扔下悬崖或大海,其中有些事先被绑在一个木轮的外沿上,再推下去,或者把他装进一个铅盒子里沉入河中,有些则被扔进石灰窑里。有一种惯例曾一直沿用到中世纪,即把判了死刑的人和毒蛇、野狗或猴子一同封在口袋里,然后把袋子沉入深水中。西方的史书记载了不少关于基督教徒被当作饲料去喂猛兽(包括野狗、狮子和公牛)的事例,有时行刑前还用兽皮裹住他们,以便更能激起猛兽的野性。
摔死。犯人被反绑双手,捏着手腕吊到空中,然后将其扔下,跌落到一张钉板床上摔死。有的犯人被捆绑后,又在其身上涂上蜜以招引成群的蜜蜂,最后被活活叮蜇而死。这种方法比其他刑罚更能显示虐待狂的本色。
撕裂。如果附近能找到两棵基本长成的小树,刽子手会把两棵树向相对的方向拉成水平,把犯人绑在两树中间,再把挂弯的树松开,树就会像弹簧般猛地各自弹回,把人撕裂。
所有这些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16世纪的教廷文献中都有记载。
二、欧洲中世纪的死刑
自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了封建时代。这一时期也是古典文化复兴的时代,史称“中世纪”。中世纪的欧洲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许多封建制国家,实行“政教合一”。代表着君主和教皇的执法者们心如铁石,以法律的名义折磨囚犯,而对犯人的任何惨痛无动于衷。“生命并不宝贵,人的痛苦更不值得在意”,这是中世纪欧洲权贵们的基本信条。忠实的酷吏们无条件地专注于自己的职业一一他们实施折磨的目的是让一切被指控有罪的人认罪,而一旦被定罪,通常都会判处死刑。中世纪的欧洲,因其滥施刑讯和野蛮的死刑而显得十分恐怖。
(一)英国有关死刑的立法
英国古代刑法一向以严酷著称,直到在18世纪,英国议会还通过立法,采用大批屠杀群众的方式竭力维护权贵们的财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竟有200余种,凡是犯有伪造文书罪、盗窃财产罪、烧毁干草堆罪的人,甚至仅是砍倒一棵装饰用的灌木,都会被判处死刑。有一段时间,在伦敦威斯特敏斯特桥上乱画乱涂也会被判死罪,许多人因此被绞死。1729年通过的沃尔瑟姆“黑色法案”规定,站在高速公路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的脸被熏黑,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致使被判死刑的人数急增,死囚人数达到了顶峰。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总的来说,这个国家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死刑执行次数要频繁得多,刑法也严重得多。这是我们自己都不可能隐瞒的事实。”[2]164
也正是这个无节制地乱开杀戒的沃尔瑟姆“黑色法案”,引起了人们的反感,不仅是受害者,甚至包括陪审团、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不能只要发现某人有微小的过错就被处以死刑,纷纷要求减少死罪,后来终于促使英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逐渐有所松动。
(二)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统治者,进一步发明了各种奇巧的死刑执行方法,例如:
活煮。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以暴虐凶残闻名,公元1531年,他发布了一项法令,令将犯有投毒罪的人活活煮死。法令颁布当年就有一个女子被沸水煮死。1532年4月15日,罗切斯特主教的厨师理查德·鲁斯因在汤里下毒而被处以同样的刑罚。亨利八世死后,他的儿子爱德华六世即位,废除了活煮犯人的法律。
转轮。它是法国和德国是常用的死刑工具,能给受刑人带来无比的痛苦。行刑时,犯人被带到专用的行刑架上,衣服被剥光,只让他留下一条短裤。行刑架上摆着一个木轮,犯人被绑在轮的一面,四肢伸展,身体平放在辐条和轮轴上。随后刽子手挥起粗大的铁棒,把受刑人的四肢接连砸碎,每条胳膊和腿都要被折断好几处。一个熟练的刽子手不用弄破犯人的皮就能把他的骨头打碎。最后,转轮被立起来,以便让观众能看清犯人临死前的痛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