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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量化”实现“质化”

  
  忽视落实与总结,是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通病。科学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一般都建立了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其不仅有严格的司法绩效奖罚机制,而且有绩效的优劣与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挂钩的落实制度。因此,忽视制度的落实,将会使审判管理之路越走越窄;严格奖惩兑现,将是完善该管理模式的有力武器。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只有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各自法院的实际情况,从评估指标的修改、奖罚制度的公平、统计方式的合理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完善,才会让司法绩效理念在法官的心中永驻,才会让审判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

  
  良好的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管理机关自上而下的推动,同时也需要法官自身强化主体意识和不断的总结参与。需要“依章管理”与“以德自律”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国家公权、人民权益、个人私权的真正结合。

  
  五、解决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实施的难处,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完善

  
  部分承办人缺少绩效意识,尤其是排名在后的法官并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制度不合理、不科学,从而产生对抗心理,不利于司法绩效理念的落实,不利于审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承办人形成良好的司法绩效理念,让承办人积极参与审判管理工作,这是现阶段审判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部分指标设置不科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我们当前的审判管理工作同样也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对于指标设置的不科学,我们应坦然地对待这一问题:坚持内部评估与外部认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正评估指标;重视客观状况与主观感受,及时推动评估指标的实施力度;做到宏观检测与微观评查相结合,为落实评估指标提供优质服务手段。逐步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功能互补,反映司法审判工作本质的司法绩效评估指标和科学的百分制统计标准。

  
  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客观,司法统计中含有水分。为此,通过建立健全更为科学的统计规则和更为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避免在案件质量评估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避免“水分数字”的产生也是各级法院应当重视的。

  
  限于装备、技术、人员素质等因素,司法绩效评估与审判管理的优异效能尚未充分发挥。表现为:各级法院间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开发不同步,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尤其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一般只限统计报表上数据的共享);案件数据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没有并轨,难为司法绩效工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的约束,致使信息生成机制先天不足,综合信息系统的一些功能实际上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大对司法绩效评估与审判管理工作的硬件与软件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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