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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量化”实现“质化”

  
  三是处理好审判管理办公室与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实际操作中,审判管理办公室不仅受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等机构的管理,而且受上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直接指导。三者之间应当是一种间接的关系。根据《意见》,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机构一般就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并由其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报评估基础信息。可以看出,这种上下协调发展的管理方式,是有利于“两结合”管理模式的发展。然而,审判管理不是法律服务,对案件质量的绩效管理是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也是全体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职责。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千万不能用轻描淡写的心态,认为审判管理工作只是后勤人员的事情,否则这将与审判管理大方向上有不完全的衔接。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与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没有经济利益的关系,是一种没有权属上的依附关系,是一种业务指导上的帮助关系。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这种指导与监督,树立全新的司法绩效理念与合理的审判管理模式。

  
  四、重视司法绩效考核机制中容易忽略的因素,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

  
  审判管理工作是比较复杂的工程,其大体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直接管理;二是本级政府、人大、检察院等的监督管理;三是上级法院的指导管理;四是各庭室与个人的自我管理。这种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较全面地概括了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而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却又如一把贯穿其中的双刃剑。

  
  忽视法官个人的自律性管理,不把法官做为管理主体之一,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最大弊端,是贯彻司法绩效理念的最大瓶颈。审判管理工作的直接对象是所有的办案法官,且各种管理目标、绩效指标的实现最终要通过办案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体现出来。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绩效意识往往会影响法官工作态度、职业习惯、行为规范等等。因此,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有效监管的同时,更要让法官主动、积极地参与绩效管理,通过实现管理层面上“点”的自律从而最终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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