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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量化”实现“质化”

  
  因此,在现阶段,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是遵循最高法院《意见》最适宜的管理模式。审判管理工作的改革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对该考核机制的管理职责、管理权限、管理指标、统计方式进行讨论。比如基层法院可以重视案件调解率、当庭宣判率等指标的考核,而中级法院则可侧重开庭率、改判率等指标的考核。总之,司法绩效管理体制应当在体现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现实合理性,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良的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变革。司法绩效评估指标同时也应坚持正确导向性,既要体现司法的独立、公正、高效、文明,节约诉讼成本,又要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而妨碍司法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各级法院在设置评估指标时应当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在顾及最高法院的评估体系中的指标的同时,又要兼顾本院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同时,我们又不能削足适履,以某种固定的模式来框制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以某种呆板的指标来限定不同业务领域审判工作的发展。

  
  三、处理好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中的几对关系,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是处理好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各承办人的关系。在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中,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具体承办人是一种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司法绩效排名表,直接影响各承办人的评先评优、奖励与处罚,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如何大公无私地处理各类数据,各承办人如何心悦诚服的接受年终绩效排名,将是实施该管理机制的基础,也是发展该管理机制的动力。因此,我们应具体解决一些实在的问题:第一,要建立、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第二,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且数据应及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数据的干扰。第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案件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的司法统计台账,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第四,案件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录入要及时、客观、公开。

  
  二是处理好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关系。这是司法绩效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关系。因《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评估指标的权数。因此,基层法院可以设置具有基层法院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案件台帐系统,从而产生具有基层法院特色的百分制计算标准;中级法院可以设置具有中级法院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案件台帐系统,从而产生具有中级法院特色的百分制计算标准。同时,制度的讨论与规范,离不开领导;制度的及时完善与改进,离不开领导;制度的实施与落实,离不开领导。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形同虚设?还是职责分明的重权部门?这都与领导对司法绩效与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分不开。要妥善处理好这一对关系,首先,各项指标的设置,要求每位审判委员会成员要公正与客观,不要偏坦自己所分管的庭室。其次,日常工作中,要给审判管理办公室足够的权力,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权、法律文书检查权、独立的司法统计权、案件质量评查等级权、处罚权、通报批评权等。最后,审判委员会应充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认识到司法绩效是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内容,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门科学,有其固有的特点和特殊规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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