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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量化”实现“质化”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评估指标体系仅仅是指挥棒,有如高考的考试大纲,其评估的结果而并没有直观性、可操作性。因此,运行《意见》过程中,大部分法院除了建立与自身法院特点相对应的评估指标体系之外,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评估统计方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我认为应是与评估指标相结合起来的百分制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百分制是以院、庭、个人为考核对象,将评估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指标细化成相应的基本分,完成任务了进行加分,没有完成任务进行减分,最后将各项指标的所得分值进行累计,形成每个考核对象的最后得分。百分制可以将全院所有办案法官的司法绩效,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从而形成个人绩效排名表;百分制也可以将全院的业务庭为考核对象,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统计,从而形成业务庭工作绩效排名表。

  
  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其以各评估指标为依据,以量化的分数为衡量工具,形成直观的科学统计表,从而客观、公正地评价所考核对象的司法绩效,有效地促进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落实。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逐步形成良好的司法绩效理念氛围,在审判工作中查漏补缺,从而达到审判管理上质的飞跃。

  
  二、对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的再认识,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

  
  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以实现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为目标,而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是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寻求的创新方法,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同时,实行该管理机制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院管理工作中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首先,在当今中国,“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这两个政治生活中的关键环节正在悄然变化:不仅政绩考核正在逐渐走出“唯GDP”的窠臼,而且民意调查也在日益成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据悉,目前已有1/3的省份不同程度探索改革官员政绩考核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而且模式各有特色。因此,重视公众满意度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重视办案质量的百分制相结合,也是顺应潮流而生的一种绩效观。

  
  其次,司法审判是法院为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司法审判的质量优劣,直接关涉到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而审判是否公正并不是抽象的,其可以通过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若干科学指标来定量分析。因此,建立科学、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就为人们相对直观地评估司法审判的质量提供了现实、有效的工具,这是其存在的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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