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量化”实现“质化”
论司法绩效理念与审判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
梁成文
【全文】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通过公众满意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等33个科学量化的指标,给每个法院的审判打“质量分”。一年来,全国各地法院针对自身法院的特点,结合上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采取各种不同的司法绩效统计方式,形成了种种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这个“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人们容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容许法律不公正”的新时代,如何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何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感受得到的方式落实,将成为新时期各级法院应当探索的首要问题!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科学的司法绩效理念应成为每一位法官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对新世纪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也应成为是每一位法官面临着的新挑战!
一、构建科学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与百分制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决定我国现行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开放,有层次、有结构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媒介三大要素组成。管理者是指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和个人。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都是建立以各级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为基础,以上级法院指导为龙头,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的审判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决定了我国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者是众多组织与机构,直接执行者是本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有些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名称)。管理对象指履行审判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管理媒介指传递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相互作用的中介。它包括各级法院的案件信息库、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以及关于审判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审判管理体系。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生命线,司法绩效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标尺,远离绩效的审判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的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大指标。其中审判公正指标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等内容构成;审判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审判效果指标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等内容构成。这个评估指标体系,不仅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能够通过评估体系各项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为形成科学的司法绩效理念和审判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