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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研究

  
  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如何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详情告知特定关系人,指令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处理贿赂物品,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只对其亲属说“某某最近请我办事,我已经帮他处理了,可能最近会到家里来,你接待一下。”但二者并没有如何在家里“接待”作进一步的策划,后来,来请托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家里来以各种名义赠送礼物,其亲属则把贿赂当作“礼物”接受下来。

  
  (二)简单共同受贿犯罪和复杂共同受贿犯罪

  
  1.简单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不存在分工的共同故意受贿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是共同受贿犯罪的正犯,即都是的共同受贿罪的实行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行犯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有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帮助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直接或间接实施了受贿行为。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乙谋取了利益,而授意请托人将“感谢费”送给其情妇丙,而丙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意思,便理所当然地收下贿赂。此时由于受贿罪的要件全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甲和特定关系人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2. 复杂的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之间在共同受贿行为中有不同的分工的共同受贿犯罪。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意图已经明确时,约定由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请托人,安排接触的机会,并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特定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后,由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的主犯,而此时其特定关系人则构成从犯。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主犯、从犯的定罪原则给予不同处罚。

  
  四、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又包括特定关系人这一非特殊主体,并且犯罪主体一般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此很容易和其他共同犯罪混淆,因此应将本罪和其他有关犯罪区别开来。

  
  (一)本罪和共同诈骗罪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授意其家属、情妇、其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以承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请托人,骗取请托人财物后,但并不实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的共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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