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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研究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第关系人有共同的、完整的犯罪意思联络。特定关系人不仅应明知收受请托人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有关,而且与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地商议、策划或参与整个受贿行为。这种共同受贿犯罪故意,一般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的直接故意可以从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出来,在索贿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主动向他人提出要求贿赂财物,或者故意用各种手段给请托人施加压力,迫使请托人行贿;在收受贿赂的情况,可事先通过特定关系人与请托人合约,先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然后再收取财物,或者事先接受财物,然后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无论哪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明知,请托人送给的财物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的结果,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

  
  例如,成可杰和情妇李平受贿案。“原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的情妇李平从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周坤处得知,拿到南宁市西园饭店门口的一块地,就能赚大钱,李平将事情经过告诉成克杰,成克杰说拿这块地绝对没有问题,并让李平找周坤具体谈谈(好处费),次日,李对周说自己和成克杰很熟,如果帮忙通过成克杰拿到西园的土地,能给我们多少好处费?周答应如果拿到这块地可以给李1000万好处费,李平把周的意思,告诉了成克杰。成克杰听后,同意并通知南宁市土地管理局把这块地给周坤的公司开发。”[3]由此,周坤给成克杰、李平的“好处费”1600万元。本案中,李平明确认识到利用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上的便利,和周作交易能够获得“好处费”,便积极在成和周之间传达双方的意思,通过李平的行为可以看出,李平对该受贿结果持希望并积极追求其发生的态度。而成克杰“并让李找周坤具体谈谈(好处费)”的行为证明了成克杰希望通过利用职权换取贿赂的故意。两人在共同的受贿故意支配下,积极商议,并实施了向周索取贿赂的行为,这充分证明了成克杰和李平之间具有共同的实行故意,即共同的直接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尽管共同受贿犯罪的形式多样,有事前的共同受贿犯罪和事后的共同收贿犯罪,有主动的共同受贿犯罪(索贿)和被动的共同受贿犯罪(收受贿赂)等等,但不论哪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明知其索取和收受的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有对价关系。所以,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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