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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研究


侯金锋


【摘要】特定关系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受贿罪的主体,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争论,本文着重阐述特定关系人的含义和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要件。全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特定关系人概述。第二部分,是本罪的成立条件。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存在形式。第四部分,是本罪的认定。第五部分,是本罪的立法与完善。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共同犯罪;受贿罪
【全文】
  
  引 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急剧的经济变革时期,在新的经济体制的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和财物的诱惑,大肆受贿收敛钱财,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交给和本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就成了受贿的主要形式。因此,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对于惩治犯罪,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国家机关的信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概述

  
  (一)特定关系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存在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伴随着我国的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演变而产生的,是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受贿罪主体。《两高意见》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1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包养的情妇(夫);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三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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