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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畜辖某进出口公司实习小结——基于法学和经贸视角

  
  小汇票可见于1989年正式实行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管理办法》,根据其定义,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随着社会发展和票据电子化程度的提高,此办法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为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为中小银行的发展提供契机,央行官员近日表示,上海、江苏和浙江银行汇票的统一票据合同文本可在今年下半年在上述“两省一市”中如期先行。

  
  其三,防范法律风险。在翻译合同文本时,中文本中明显存在有错误之处,需要译员在工作中进行筛选、甄别,与领导达成共识,杜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关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任何一方如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双方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则提交上海法院处理”。此句便存有许多问题。首先,合同纠纷解决规定或裁或审形式,是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当属无效规定,即意味着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还应重新选择解决方式。其次,仲裁委员会指称不当,应列为“上海仲裁委员会”。译员在翻译时,除了对相应称谓有所更正外,需仔细推敲上下文的关联,无把握时可将“仲裁不成”理解为The bona fide award cannot be completely made,即为被理解成“从未顺利仲裁”、“未提交过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等情形提供回旋余地。然而即使如此,对诉讼风险的控制还是很有限的。经过同主管的交涉,可直接将其中一部分进行删除。此处也应注意合理选择解决渠道,根据利益要求、纠纷解决成本、业务关系管理等方面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四)结语

  
  实习时间十分短暂,以至于不能详尽掌握业务各方面所须注意的问题和要点。然而通过实践,之前在学校实习课程TMT/ITS所掌握的贸易知识变得更为生动具体,使笔者了解对背负着巨额资金的业务操作所应持有的审慎态度,有益于找寻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以提高工作,融入企业文化。

  
  期待通过这些天同公司各方面的接触来提升自己,并对日后的工作经验的累积存有裨益。以上为笔者在中土畜辖某进出口公司贸易二部的实习总结,请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林川云,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三明。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9月至今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学院修读经济学国际经贸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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