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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国货制度

  
  加价的比例视国内投标企业是否为小型企业而定,如果为小型企业,则不符合条件投标价格的加价比例通常为其自身报价(含关税)的12%;如果为大型企业,则不符合条件投标价格的加价比例通常为其自身报价(含关税)的6%。部门要求更高的加价比例除外。工程材料价格评估,不符合条件投标价格的加价比例通常为其自身报价(含关税)的6%,同样部门可以规定更高的比例。

  
  考虑到价格评审涉及《购买美国产品法》以及各种贸易协定的适用,且不同贸易协定其范围不同,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区别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评审规定。

  
  (一)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WTO GPA)下的政府采购

  
  首先,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下的政府采购,部门评审时只考虑美国制造最终产品或指定国家的最终产品,除非未收到此类最终产品的投标。

  
  其次,如果部门给予美国制造非国内最终产品投标与符合条件的最终产品投标同等待遇,则合同授予依据最低价格进行。否则,根据部门程序进行评审。

  
  最后,如果没有美国制造或指定国家的最终产品,部门应作出无法获取确定,合同授予最低价投标。

  
  (二)对于非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下但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或自由贸易协定,或以色列贸易法的采购

  
  首先,如果报价最低的投标是国内投标或自由贸易协定、以色列贸易法下符合条件的投标,合同授予该投标。

  
  其次,如果不符合条件投标报价最低且无国内投标的,合同授予该报价最低的投标。因为,购买美国产品法只对国内投标提供评估优惠,并不得在外国投标之间造成歧视。

  
  第三,如果报价最低的不符合条件投标,且另有比国内产品投标最低报价还低的符合条件的投标,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不符合条件投标。这同样是因为购买美国产品法只对国内产品投标提供评估优惠,在外国投标之间则按正常程序进行。

  
  最后,其他情形下,对报价最低的不符合条件投标进行价格调整。如果报价最低不符合条件投标的调整价格仍低于国内报价最低投标,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不符合条件投标;否则,合同授予国内报价最低投标。

  
  (三)对于采购组合项目(group offers)

  
  采购组合项目,是指由几个可以单独采购的项目组合在一起进行的采购。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均未要求按整个组合采购授予合同,则应按以上评审程序对采购组合项目下的各项采购逐一评审。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要求按整个组合项目授予合同,则应区别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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