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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国货制度

  
  (三)不合理成本例外

  
  不合理成本例外是通过单项确定的方式进行。不合理成本的确定是依照部门程序对不符合条件投标[3]进行价格调整。其适用条件为: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条件投标的报价最低,国内最终产品投标的报价仅高于前者报价时,应先按部门程序对前者价格进行相关调整。

  
  前者调整后的报价与国内最终产品投标的报价再行比较,若调整后的报价仍低于国内最终产品投标的报价,则国内最终产品投标报价不合理,应将合同授予该不符合条件投标;否则,则国内最终产品投标报价合理,应将合同授予国内投标。

  
  不过,该例外不得用于对外国投标之间造成歧视,也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投标。

  
  此外,由于该例外是通过对国内最终产品的价格评估优惠实现,且牵扯到其他例外情形,如贸易协定例外与无法获取例外,情况较为复杂,因此还将在以下美国国货评审价格优惠里作进一步介绍。

  
  三、美国国货评审价格优惠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律不仅规定了美国国货认定标准,还明确了美国国货采购例外情形,并在评审与授予合同时给予美国国货价格优惠。

  
  在前述不合理成本例外中已提及,不合理成本既是美国国货采购例外,也是美国国货评审价格优惠。由于不合理成本例外只能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单独确定,所以应综合考虑采购具体情形适用。

  
  总体而言,根据《联邦政府采购法规》,投标评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剔除所有非价格因素导致的不能进入评审的投标,比如响应不及时、供应商处于被禁止或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禁止采购的产品、工程材料或服务等等;

  
  其次,判断剩余投标是属于国内投标、符合条件投标,还是不符合条件投标,并按价格排序;

  
  最后,存在不符合条件投标的情形下,确定是否适用价格调整,并据此授予合同。

  
  价格调整只适用于不符合条件投标,不适用贸易协定下符合条件投标。此外,由于价格调整是对国内最终产品的优惠措施,不得用于造成外国投标之间的歧视。

  
  价格调整的适用实质是通过对最低报价的不符合条件投标依法按一定比例进行加价调整,然后将不符合条件投标的最低报价的调整价与国内投标价格进行对比,以确定国内投标报价是否合理。若国内投标价格高于不符合条件投标的最低报价的调整价,则国内投标价格不合理,应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不符合条件投标,否则,则国内价格合理,并将合同授予国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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