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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国货制度

  
  (2)单项确定(individual determinations)

  
  采购主管可以就某项最终产品或工程材料无法获取进行单项确定,即确定最终产品或工程材料数量不足且难以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合理商业数量。

  
  如果相关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认定某项最终产品或工程材料无法获取,且可能影响今后该产品采购时,可以根据部门程序提交认定报告并向有关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以便日后将该产品或工程材料列入无法获取清单。

  
  (二)贸易协定例外

  
  贸易协定是购买美国产品法的重要例外之一,对于贸易协定下的政府采购,来自协定缔约方的最终产品和工程材料应与国内投标一样无区别对待进行评估。

  
  目前美国加入的贸易协定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Agreement,WTO GP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智利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Chile Free Trade Agreement,Chile FTA)、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Singapore FTA)、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Australia FTA)、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Morocco Free Trade Agreement,Morocco FTA)、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The Dominican Republic-Central Americ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CAFTA-DR)、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Bahrain Free Trade Agreement)、加勒比海地区贸易计划(The Caribbean Basin Trade Initiative,CBTI)、以色列贸易法(the U.S.-Israel Free Trade Area Agreement,The Israeli Trade Act)、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根据贸易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来自上述协定缔约方或美国贸易代表依法指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WTO GPA)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最终产品、工程材料、服务,均为符合条件的产品[2](Eligible Product),应与美国国内最终产品、工程材料及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不过,贸易协定本身也存在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小型企业预留采购;武器、弹药、军用物资采购,及国家安全或国防用途不可或缺的采购;用于转售的最终产品的采购;向联邦监狱公司采购、向雇佣失明或严重伤残人员非营利部门进行的采购;其他使用非公开充分竞争方式进行的采购,如属限制竞争而排除适用贸易协定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贸易协定本身明确排除适用的服务;以及贸易协定规定采购限额以下的不必适用贸易协定。对于贸易协定例外情形,则仍应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的规定,即应采购符合美国国货标准的产品、工程材料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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