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政府采购国货制度

  
  二、美国国货采购优先及例外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美国境内采购的金额超出小额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优先采购美国国内最终产品、美国国内工程材料及美国服务,即美国国货,但法律及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并经采购部门主管批准的则除外。

  
  产品合同或涉及提供产品的服务合同,如果产品采购金额超过小额采购限额,应优先采购国内最终产品,但以下法定情形除外:合同为境外履行;公共利益不允许;无法获取;成本不合理;转售;商业项目的信息技术;贸易协定适用。

  
  以上例外中,转售与商业项目的信息技术为产品采购的特有例外制度,其他例外也适用于工程合同。考虑到成本问题,境外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受购买美国产品法的限制。公共利益例外由部门主管确定美国国货优先将不符合公共利益,其适用部门与外国政府达成的不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一揽子采购协议。以下重点介绍无法获取、不合理成本或贸易协定三种例外情形。

  
  (一)无法获取(Nonavailability)例外

  
  无法获取包括最终产品、工程材料无法从国内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或无法以满意质量获取。无法获取的认定有两种方式,即书面认定与非书面认定。其中,书面认定包括清单认定与单项认定两种。

  
  1、无须书面认定情形

  
  不要求无法获取的书面认定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采购通过公开充分竞争方式进行;依法发布了采购信息;未收到国内最终产品的投标或报价。

  
  2、书面认定

  
  除了无须书面认定无法获取的,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例外的,应书面认定无法获取。书面认定无法获取包括清单认定与单项认定。

  
  (1)清单确定(class determinations)

  
  清单确定是指采购部门通过建立无法获取产品或工程材料清单的形式作出无法获取书面认定。该清单至少应每隔五年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随时建议剔除清单中产品、工程材料,但应附上充分的数据和理由以供采购部门评估,并决定是否最终将该产品、工程材料从清单中剔除。

  
  由于纳入该清单的产品或工程材料未必意味着缺乏国内来源,而是国内来源只能满足50%以下的美国市场需求,加之该清单有效期比较长。所以,在确定该清单内产品前,采购部门应对产品或工程材料来源进行科学严谨的市场研究。如确定该清单上的产品或工程材料的国内来源充足且能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合理商业数量,则相关产品或工程材料不再适用该清单,而应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