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有时也被用来强调某种理论的价值。邓小平曾讲,“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这里所用的“事实”,表述的是一种意见与判断,是一种理论观点(有人称这是“价值事实”)。一般认为,这种用法并无语病。语言是沟通的工具,只要实现有效沟通,而且语言的多义性之间并无导致逻辑混乱情况以及产生误用的效果,就不能否定其语义的合理存在。而且界定已经被使用的词语,即“活的词语”,只能从语用的角度,根据实践中有效交流沟通的需要进行,而不应当否认现实中词语的意义,而人为地限定某一词语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即客观事实,也称现实事实。这是指在客观世界中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等。在科学方法论中,它有时被标明为“事实1”。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是第一性的。事实作为认识论上的概念时,是经验事实,也称观察事实,是指认识主体对客观世界中现实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等在头脑中做出的一种反映,它需要用科学语言来加以描述。这种反映或描述是第二性的。在科学方法论中,它有时被标明为“事实2”。将一种确立的理论判断称为事实,应当说已经是事实一词的延伸性、比拟性与转义性用法,用来强调某种观点具有事实一般的确切性,而且具有可证明性,即可以用充分事实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在事实论问题上,应当区分“事实1”和“事实2”。我们通过证据和证明活动努力去把握“事实1”,即“客观事实”,而我们通过经验感知和具有主观性的思维活动来把握的事实,实际上是“事实2”,即经验事实。这是我们在证据学的事实论上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
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以事实本身的内容区分事实的不同类型从而进一步界定证据学的研究基点。
事实是指已经发生的情况、现实存在的状况,以及事物的某种关系。由此可以根据内容将事实分为两种类型,即“历史事实”与“科学事实”。
历史事实,包括已发生的情况以及现实状况的事实。前者如“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发动侵华战争”,“张三杀了人”,“昨天屋里搬进6把椅子”;后者是指描述事物目前状态的事实,如“屋里有6把椅子”,“张三在逃”。这类表述属于空间性事实概念,但隐含着现实性时间因素,即该事实是在被观察和表述的时间所呈现的事实状况。后者是前者的延续(在观察或陈述前的时间里6把椅子被搬进屋内并存在于屋内,张三案发时出逃,这些属于已发生的情况),而且现实也属于广义的历史范畴,是“正在发生的历史”,因此,现实状况事实也可以被称为历史事实,即广义的历史事实。
科学事实,是指对某种事物关系的表述。在这种事实陈述内容中不附时间性界定因素,或者说,虽然其陈述本身受到时间因素的制约(如这种陈述的实在性可能只是出现在判断做出的时间段内),但陈述本身只是指出物的某种特性或者物与物的某种关系,并不涉及特定时间问题。如“HIV是引起艾滋病的病毒”,“地球围绕太阳旋转一周的时间为一年”等。
根据以上分类,我们可以将作为人类认识活动内容的事实证明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历史事实的证明;二是对科学事实的证明。这两类证明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本文所称证据学,是指对历史事实的证明。将证明对象特定化,才能实现证明任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以及证据的特定化,从而形成系统的、实用的知识体系。为探知已发生的事实即历史事实而研究证据与证明的科学,就是一般所谓的“证据学”。
为了使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更加明确,还需要对事实概念的涵义作进一步的分析。
其一,事实不是物自体,而是“物的关系”。也就是说,孤立的物本身不是事实,只有物的时空关系、某物与它物的联系、物的属性等关系性的判断,才构成事实。例如,我们不能称“刀具”为事实,只能称“某处有一把刀”是事实,或者“这把刀是杀人的工具”是事实。如彭漪涟教授所称:“所谓事实,通俗一点说,乃是对某一事物(或对象)感性呈现的实际情况的一种断定,也就是对某一事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亦如英国历史学家迈克尔·奥克肖特称:“(事实)是一个结论,一个结果,一个推论,一个判断。因而,它属于当下经验世界。”
其二,事实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概念,而是特殊的、具体的概念。也如彭漪涟教授所说,事实既然是人们对呈现在感官面前的事物、现象所做出的一种断定,而感性呈现总是处于特定的时空之中,就不可能是普遍的、抽象的,而只能是特殊的、具体的。即使人们说“普遍的事实”,也只是意味着某一相同事实的多次重复。这是不同的特殊、具体的事实间呈现出的一种共性,并不意味着某一事实本身是普遍和抽象的。
其三,事实服从于人的特定认识目的,因此事实总是“相关事实”。物的关系与事物的运动构成各种各样的事实从而形成“事实世界”。然而,当我们谈到某一事实的时候,则是从事实世界中截取一个特定的片段。这样做,是为了服务于特定的认识与行动的目的。
相关性是事实的基本属性,无论这一事实在特定的证明程序中属于证明手段还是证明目的。前者,即作为证明手段的事实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容易理解,如张三昨天晚上杀人,昨天中午买了刀,买刀的事实与杀人有相关性(证明性)。但作为证明目的的事实,即张三杀人的事实,就确定张三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认识目的,无疑也具有相关性。
分析证据学的研究基点,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证据学的学科性质。普通证据学研究事实的发现与证明,具有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意义,这一层次的证据学内容具有哲学的性质。而证据学的各个分支,如历史证据学、法证据学等,既属于证据学的支脉,又属于各相关学科的知识领域,构成该学科中事实探求知识体系部分。因此证据学可以说是一门兼具哲学与自然及社会科学的基础性学科特性,即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综合性与专门性的复合型、交叉型知识体系。
二、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论
证据,是证明某种事实的根据。这一定义作为词源性语义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进一步探讨,何为证明根据,则需作一定解析。为便于在观念上把握,对证据可以作一种基本的分类,即抽象的证据与具体的证据。抽象的证据,是由具体证据中获得的观念性的证据,包括证据事实(经验事实)以及证据意见(某种规律、科学原理以及个人判断意见的表述)。例如,某处发现一具尸体,体内检验出一定量的巴比妥盐,这是一个证据事实。某专家称,人体的单位体积内有若干毫克的巴比妥盐会导致死亡,这是与待证事实(死因)相关的专家意见,这也是一个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证据事实论”的概念。将证据事实作为待证事实的证据,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表述并不全面,因为证据不仅包括证据事实,也包括证据意见。区分事实与意见,是现代证据法的一项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