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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主之本义试探机制之革新

  
  3、改革之可行性——宪法依据与实践基础

  
  一方面,政治权利在我国宪法中被视为“公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对在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发表意见、表达意见的权利。前者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后者如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当今中国正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首先便是依宪治国,因此,我们要依据宪法的规定,以维护公民权利为最终价值追求,何种机制设计能够在实质上实现宪法的这一价值,这样的机制便是我们所需要并可实行的。另一方面,我国已进行了长期的民主实践,这里尤其有价值的便村民自治的民主模式。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乡村民主化运动的深入进行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现实经验。它不仅体现了中国民主自治的能力,而且也为我们进行更直接而普遍的民主积累了经验。

  
  (三)重构我国民主运行机制之罢免监督制度

  
  1、新民主运作机制之罢免监督制度的构想

  
  正所谓,没有良好制度保障的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权利配不上“真正的权利”的称号。我国虽然已有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前文所述的种种原因,公民的民主权利行使得并不好,相反,却不乏公民的权利遭受权力之侵害的事例,就是因为我们的制度设计没有基于人的理性之考虑而使民主价值的实现必然地遇到重重阻碍。因此,我们应以民主之价值为目标,充分考虑理性经济人这一人的本性来改进甚至重构我们的民主机制,即将由上而下的监控改为由下而上的选罢:不是由上级通过下达任务与检查绩效来决定下级官员的行政任免、升降等,而是由政府的服务对象:公民来对关涉其切身利益的政治官员的政治命运起表决作用,由公民对行政官员的绩效与权力行为进行投票、打分,并进而决定其选任与罢免、升迁与降职等。

  
  2、新民主运作机制之罢免监督制度的合理性

  
  正如上文所述,设定政府的目的是服务人民,保护权利。以上述方法设置民主机制,可以避开当上级命令与公民实质利益相冲突时,下层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因为,由公民来决定行政官员的升迁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情,行政官员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为了自己在公民那里形成良好的形象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发展,会投入其所有的精力来为公民谋福利,而不用分散精力甚至投入主要精力来应付上级的任务,上述事件中的镇政府官员也会全心全力为农民们谋福利以取得民心,保证自己的政治前程。这样设定民主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从而真正达到以权力维护甚至发展权利的宪法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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