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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主之本义试探机制之革新

  
  3、宪政价值——民主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通过总结各种有关民主的学说和各种将民主规定为“全部政权完全和真正的归于人民”的国家形态,认为民主的基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的权利,管理国家和控制国家的权力,同时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17]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民主权利是“平等而普遍的管理和控制权力从而保障各项权利”的一项权利,而实现人民民主的前提条件以及人民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便是对政治权利这种积极权利充分保障,所以有的宪法学家认为政治权利是“主权上的权利”[18] H·凯尔森认为,政治权利就是“公民有参与政府、国家意志之形成的可能性”,即公民可参与秩序创造。[19]政治权利是实现其他实体性宪法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具有“作为最高层阶之手段的性质”。而且, 现代人权观念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集体权利”最终也要落实到个人身上。因此,民主权利尤其使政治权利应落实到每个公民,而非所谓的“集体”上。

  
  (二)实践依据

  
  1、改革之迫切性——权利对权力的挑战

  
  由于目前基层行政官员的选任多流于形式,国家尚未建立通过选举来培养地方政治人物进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而地方权威的出现或存在,往往作为一种社区利益的代表者而与国家展开各种形式的博弈。如果没有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不能建立地方权威与国家权威相联系的渠道,这种地方性权威就会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通过”非法”的方式来改变国家政策的绩效和影响社区秩序的稳定。[20]然而,一个不稳定的无秩序状态是我们所力图逃避的,我们应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21]我们不期望并应努力避免的是,上访的农民们在被镇政府关进精神病院而被进行身心上的摧残后,成为真正的精神病人而从事违法活动并扰乱社会秩序,那时候权力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也难以保全自己。

  
  2、改革之现实性——经济与意识的互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体利益不仅获得日益稳定的经济基础,也获得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支持与保障,公民对其权利的认同更加强烈,这激发了公民的民主要求,这成为民主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内在原因。公民为享受充分而真实的民主权利,并能使自己的主体意识得到确认,均纷纷进行相关权益的表达与争取,要求真正实施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几乎成为公民的共同呼声。尤其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对于占据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民主意识的培养、民主素质的提高,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果。村民自治制度从初始的“自发性”上升到国家法律、政策的“理性设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功效。[22]退一步讲,即便承认我国有些公民民主理念不强,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因而主要是靠利益而非理念来推动和维持的。民主政治实际上并不要求很高的知识水平:正如蔡定剑等学者所言,选举本身并不要求公民有很深的民主知识或共和素养,因为民主的真谛在于选民通过选举保护自己的权益。[23]因而,通过声称我国公民还没有普遍的民主知识与素养从而反对普遍的民主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因而,随着公民参政意识、民主利益的增强,公开、公正、公平而普遍的选举与罢免制度的建设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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