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事件的理论探讨
一般人认为,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当然依法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公民的集中体现,二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是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起码条件,而公民的民主权利只是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的切实可行的保障。[3]当代中国提倡民主与法治,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工作人员是主人的公仆,主人对公仆的服务有异议,向上级党政机关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是符合民主与法治原则的,且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是实现其他实体性
宪法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具有“作为最高层阶之手段的性质”[4]权利救济的思想源于“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无限膨胀的性质,所以必须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且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器的违法侵害的时候,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并依法取得赔偿。[5]
然而现实的复杂性和残酷性往往会无情地摧残善良人们的美好愿望。公民民主权利的
宪法确认和保障并不一定能真正确保民主权利的彻底实现,反而经常遭受某些政治狂徒、野心家与个别政治组织的非法侵害,并且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政治后果。[6]而上访精神病事件几乎是对当代民主法治信仰的颠覆,我们也许会惊叹并且指责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被称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工作人员怎么能做出这样严重侵害公民人权并有悖于当代法治与人本精神的违法行为呢?!这是否因为个人道德品行的低下呢?首先,因为我们不能与这些政府人员深入接触,所以不能对其妄加评判。退一步讲,即便我们经过努力发现事件的确与当地政府行政人员的人品道德有关,我们也不可因此而庆幸。因为,我们处于当代法治社会,如果将一个法律价值的实现寄托于个人的高尚德行,我们便又回到了唯有良君才有良治的人治时代,民主人权等价值的实现则是可欲而难求的了。[7]因此,对此事件的探讨应定位于简单的个人道德向度之外。
道德情感的相对面是理性.经济学的博弈论中最基本的假设是人都是有理性的,在各种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交易双方占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相关信息,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人是社会性的理性动物,因此,理性经济人不仅存在于经济学与经济运行活动中,在政治体制中的政治官员也同样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正如法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所指,官僚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寻租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也就当然存在于作为政治代理人的公职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政治家或政府官僚将完全按照选民的偏好来使用被赋予的相当大的对于政治的自由处置权,相反,他们常常现实地希望自己仕途高升,获得更高的社会声望和事业成就,这就构成了其政治偏好,即在现存的政治安排中谋求个人政治效用最大化。[8]因此,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而可能使之恶化。黑格尔的利益观也揭示出: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因,满足个别兴趣和自私欲望的目的,是一切行为最有势力的泉源。[9]官员的行为也不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