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钱钧
【全文】
案件情况:福建省宁德市七都派出所干警刘某等人接群众举报,前往该镇六都村抓赌。抓赌过程中,刘某误入被害人黄某家中,遭到黄某的质问并责令其离开其家中,双方由此引起争执。刘某当即对黄某上铐,遭到黄某的抵抗,为制服黄某,刘某将黄某按倒在竹床上,并击打黄某的腹部。随后,刘某以黄某妨碍公务为由强行将其带到派出所继续殴打。两次殴打造成黄某腹直肌挫伤,盲肠破裂,次日黄某死亡。
在对该案的认定上存在着两种看法:1)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刘某在前去抓赌时,在明知是误入黄某家的情况下,仅因为黄某的出言不逊,就对黄某实施了强制措施和殴打,其后又以妨碍公务为由,将其强行带至派出所,再次进行殴打,并导致黄某次日死亡。刘某的行为明显属滥用职权的行为,且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应依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2)认为刘某的行为属滥用职权行为,但由于采用暴力手段造成了黄某的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本人同意第二种看法即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
理由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住宅作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越权实施无权行为和不合理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职权实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住宅为公民私人生活的重要空间,具有很强的隐私性,国家在民法和
刑法等法律上均进行立法予以保护。公安人员刘某在执行公务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合法当事人的黄某也当然有权质问误闯者的身份,及责令误闯者离开其住宅。刘某在执行抓赌时误闯黄某家,在受到黄某的质问、并要求其离开其家时,即以妨碍公务为由,对黄某实施殴打和强制措施,实属暴力手段滥施淫威的滥用职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