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就是否规定让与担保问题发生过激烈的争议。让与担保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买卖式担保,是指以买卖形式进行信用的授予,给予信用者即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接受信用者即债务人却享有通过支付价金而请求返还自己让与给债权人的标的物的权利的一种担保形式。[13]这种担保形式在日本民法上称为卖渡担保。让与式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事先移转给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的权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狭义上的让与担保仅指第二种情况。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Mortgage之本意为让与担保,目的在移转财产担保债务之清偿。[14]《物权法》考虑到让与担保缺乏相应的公示方法,且其设立的合理性仍有争议,没有对其做出规定。一些学者认为,《物权法》没有规定此项制度将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已经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即使《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当事人仍可以依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据此,有学者认为,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属于信托财产,证券公司是该证券的名义持有人。[1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实际上还是一种信托关系。此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邱永红:《<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5期。
参见邱永红:《<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5期。
参见《利用外资方式、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的两个创新》,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载2007年12月14日《光明日报》。
参见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以物权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第006版。
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以物权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第006版。
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页。
参见李泫永:《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缺失与完善》,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年第4期。
参见王仁涛:《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治环境研究》,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9期。
参见姚琦、刘洪蛟:《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思考》,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6年第2期。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
参见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页。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页。
参见台冰:《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深交所创新论坛,2007年5月版,第62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