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立法理念的适用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和理念反映了民事交易的内在要求,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其他交易关系具有启示作用,因此其可以适用于证券法律关系。例如,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有关的区分原则(基础关系与证券关系的区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都可以参照适用于证券法律关系,甚至《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精神,在整个证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一种基本的精神得到体现。我们说保护投资者权益,它和保护投资者物权的精神是一致的。当然,证券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还应当看到,《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其对于其他财产的形式确认,为证券法的制度创新预留了广阔的空间。通过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厘清财产权限,保障合法的财产性收益,能在根本上改善我国的财产投资环境和民众的财富观念,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健康、持续发展,也能增加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和信心,最终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三、《物权法》为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基础
《物权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为物权,并且规定了各种新的担保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规则。它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为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造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种,其中国债回购实际上类似于质押,具有融资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为进一步提高担保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提供了良好契机,这将为未来的证券市场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物权法》规定的新的担保方式依法创造新的金融产品。例如,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依据,可以实现抵押和质押的证券化,使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流通。《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这就允许特别法设立新的担保物权。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物权法》来建立各种金融产品的流转规则。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物权是否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流转。担保产品类型越多,证券化程度越高,证券市场就越发展。长期以来,制约证券市场发展的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所以,我们应当以《物权法》的颁行为契机制定配套的特别法。《物权法》规定了新的担保形式,如股份、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的质押的具体制度,也为未来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预留了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具体来说,物权法关于新的担保形式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动产浮动抵押
所谓浮动抵押(英文为floating charge) ,也称浮动担保,是指以其现有或者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在担保设定以后,债务人仍然有权继续处置其财产,但在特定的事项发生时,担保财产将予以确定(即结晶) ,债权人仅能就此范围内的财产优先受偿。[5]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法。我国物权法在借鉴英国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动产的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