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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并不违反证据法——兼与郭站红商榷

  
  郭文以“建筑物之使用人最可能收集到的关系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和“建筑物之使用人通过安装监控仪器等手段取证的不可行”为论据,说明建筑物的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存在极大的困难。孰不知,在建筑物的使用人真实的面对到这个困难之前,受害人须已经解决了证明“致其损害的物品抛掷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中或者坠落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上”这个一点都不比建筑物的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容易的难题。通常情况下,受害人、与受害人同行的人以及其他与受害人陌生的路人在经过建筑物下方时不可能时刻抬头观看是否有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出来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下来;受害人在经过建筑物下方时不可能手持监控仪器随时拍摄头顶上方是否有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出来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下来。可以说,受害人通常很难证明“致其损害的物品抛掷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中或者坠落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上”,在侵害发生现场周围即使只有一幢建筑物,也是如此。所以,建筑物的使用人因为怕承担责任而指证邻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会降至极低水平,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也就无法如郭文所主张的那样变相创制了一个邻人应相互指证的、缺乏正当性的法定义务;郭文所担心的该规定可能引发的恶意“碰瓷”类非法行为则会因为得逞的难度极大而不会发生或者虽有所发生但不会得逞。

  
  以上的分析说明,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并不违反证据法,该条款不会成为法院裁判案件时经常援用的条款,该条款只会在受害人能够证明“致其损害的物品抛掷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中或者坠落自使用人之建筑物上”且“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极少数场合时才能得到援用。该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实现损失的分担,其以“具体加害人难以确定时的损失由多个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比由一个受害人单独承担要更符合正义原则”为潜在立场,符合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分担风险的价值追求,并不会诱发郭文所述的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
刘加良,2003年7月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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