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探析
刘守芬;叶慧娟
【摘要】 网络犯罪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在对网络犯罪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中,结合这些特征和其类型划分,主张判断网络犯罪是否成立时必须采取行为主义与结果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实现网络犯罪诉讼时效期限起算标准的多元化。
【关键词】网络犯罪;追诉时效;行为主义;结果主义
【全文】
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但是,有关网络犯罪追诉时效的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面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犯罪,传统的时效理论和《刑法》有关规定已不足以应对,需要立法的完善和理论的进一步提升。
一、网络犯罪与传统的诉讼时效理论
网络犯罪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利用计算机及网络之特性实现其犯罪目的,具有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和时空分离性等特点;(2)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与空间的分离;(3)主体的缺场,这是网络行为的最大特征之一。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通过对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其对判断网络犯罪的犯罪类型、犯罪成立时间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我们发现传统的追诉时效理论已经无法满足追诉网络犯罪的需要,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上。
二、网络犯罪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一般而言,行为是犯罪最基本的条件,对于普通类型的网络犯罪,仍可以适用传统刑法理论上所主张的行为主义来判断其犯罪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期限从何时起算。但除了普通类型的网络犯罪以外,还有大量特殊类型的网络犯罪存在,本文着重讨论其中几种典型或特殊的犯罪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不局限于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通常称计算机犯罪)既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