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许可性登记
(1)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作为事实行为的登记主要有户籍登记、税务登记、排污登记、暂住登记等等,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
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这类登记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①符合要件的登记行为完成时,相对人的登记义务即告履行完毕。
②登记后,相对人的行为不以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意思表示为前提(即相对人无须行政机关的认同便可进行相应的活动)。
③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提供信息与事实依据。
④行政机关对登记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如判明该信息是虚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作为法律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此类登记主要涉及对民事权属与民事关系的法律确认,如: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抵押登记等。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中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登记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①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登记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②特殊效力构成要件的登记
如《
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登记是动产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构成要件。
3、区别
据此,分析许可与非许可类登记,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是否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
许可类登记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禁止相对人未经事先登记迳行从事某特定行为,相对人的行为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而非许可类登记通常不存在预设的法律禁止,未经登记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