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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令的法学思考

  
  笔者以为,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授权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进行管理。可资借鉴的例子是近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限制接受政府救援资金的金融企业给予员工“过高”的薪资,赋予财政部广泛权力来禁止未依员工绩效表现发放的“不合理且过多的”薪资和奖金。

  
  二、财政部《通知》具体内容的缺陷

  
  1. 薪酬

  
  (1)确定薪酬限制的依据不明确

  
  有评论指出,现在硬性规定薪酬上限的作法偏于武断,应定原则而不是定数字。280万元的薪酬上限以及不高于2007年的90%,财政部并未公布数据计算的依据,在制定《通知》的过程中也未征求社会的意见,两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否合理不得而知。以不高于2007年的90%为例,2007年因国内外经济形势整体向好,各金融机构利润大幅攀升,相应的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也水涨船高,执行这一比例限制可能面临如下问题:其一,07年的标准究竟是高管的实际收入,还是基本工资?其二,2007年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90%有可能高于财政部年初所限定的最高年薪,从而导致这一《通知》丧失意义。

  
  (2)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

  
  财政部先后出台的280万薪酬上限和90%的比例限制,都是以同行业平均水平作一刀切的规定,“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财政部规定只能成为特殊情况下短期适用的临时性规定,而非立足于长远的制度。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规模高管的薪酬就会越高。这种简单的规定忽略了跨区域经营因素,也忽略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因经营业务的不同而导致的规模上的差异。起点不同的企业不具可比性,国有大银行与中小股份制银行就不完全可比。比较范围界定不当,将打击起点较差、难以获得较高绩效的企业高管的积极性,也对这些企业吸引人才造成困难。

  
  (3)仅限制薪酬是治标不治本

  
  根据《通知》,薪酬包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但有学者指出,高管的薪酬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职务消费占了很大的比例,只限薪酬,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限制高管的职务消费,高管们仍有很大的回旋余地。精明的高管可以暗渡陈仓,通过职务消费增加隐形收入,甚至还会变本加厉。要真正实现限薪的目的,还应加强职务消费等灰色收入渠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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