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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自愿原则的态度

  
  三、简评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自愿原则的态度

  
  目前在我国,自愿原则的主要阻力之一是传统的计划观念和管理理念。“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滥以计划手段和管理手段干涉意思自治的事例并不罕见,如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而今,我国在制度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过去的强调行政强制逐渐走向鼓励建立基于自愿原则的流转市场这一路线,是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潮流的,因为建立流转市场要以意思自治亦即自愿原则为核心,这便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理性,是从人之本性出发并符合人的生物学基础及心理学基础的,因而具有彻底性,是当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农民市场主体性的尊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加强,农业资源的配置应依市场机制来实现,充分奉行自愿原则,由农民自己决定转让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权力流转平稳有序,这有利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促进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在经济学上讲,是促进效益增长最大化,促使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然而,诚如上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对于我国农村则更是如此。由于种种局限,农民的知识素养和从事市场交易的能力与经济学上所假设的经济人理性的差距还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在整个社会分层中,农民还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给与帮扶,而在当代法制社会中,很重要的一条途径便是通过法律政策等的制定对农民的合法权益给与保护,这便可以弥补现实中农民因为有限理性而在“平等”方面的不足。此次中央土地政策中对“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强调则正是在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是符合法经济学理论并具有现实性的。而另一方面,我们应看到,这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我们知道,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政策在内,也即《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属于广义法律,而法律有应然法和实在法之分,应然法需要具体落实为实在法才具有现实意义。相似的,我们需要宣示意义上的法律,但更需要将宣示性的法律变为现实上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句话是在宣示我们应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然而“具体应怎样保护”这一问题并未提及,对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在现实中很难落实。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如紧随时代的发展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从而使“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一句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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