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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自愿原则的态度

  
  可见,由过去至今,我国对于农民土地权利呈逐渐放开趋势,即从对市场的控制转向赋予农民以更大的自主权。而最近国家的土地制度则体现了对于民法上的多种原则(如公平、有偿等原则)的日渐重视,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乃是自愿原则,因为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生命线,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民主体性的尊重,符合理性经济人的人之本性。

  
  二、对民法上自愿原则的解析

  
  (一)对自愿原则的法学简析

  
  作为私法,民法崇尚意思自治。自愿原则,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据此原则,民法主体得自主处理私法事务,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得依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关系。其另一表述是契约自由原则,核心是当事人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创设权利义务,作为个人意志之表述的契约应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石和外限,对私人协议的任何外在干预都应绝对禁止。当事人有设定或不设定契约的自由,且契约的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自愿原则在立法上的表现有: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方面多采用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优先;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项原则。这是我国对自愿原则的法律宣示。

  
  平等自愿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自愿特征的横向社会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社会关系根本不同。[3]

  
  法律是为时刻在思想并计算的社会人所涉及的,而在当今奉行市场经济的时代,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等私法领域)与经济密不可分,因此在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学分析的同时,对其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尤其是经济学分析,不失为会使我们感到柳暗花明的好方法。

  
  (二)对自愿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1、对相关经济学理论的简要阐释

  
  (1)理性经济人理论

  
  a基于人性的理性经济人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或利润。经济学上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众多行为人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状态就是理想地实现了最佳资源配置,效率的均衡状态,是经济运行的追求目标,而行为人是自己效用实现水平的最佳判断者,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必然建立在行为人同意的基础上,行为人也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利益得到最大化时,才有维持均衡的激励,因此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允许行为人自主决策的自由市场价格体系是实现最佳资源配置以及效率的最佳途径,由此产生了效率价值观的引申观念——市场至上观。这种观点认为,自愿谈判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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