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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观与行政许可透明度

  

  几年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个典型事例:在东北某地、某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中,竟然多年一贯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委员会发布的“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收费依据,造成“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严重后果。问题在于,该“红头文件”并未面向社会公开,人们也无从查阅,不仅作为行政收费对象的当地农民不知晓,就连该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也不知晓。按照行政公开法制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未向社会公开的政府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神秘主义、执法不透明,是导致随意侵权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行政许可制度运行过程中,权限不清晰、职责不明确、依据不公开、过程不公开、理由不公开、结果不公开的问题,在实践中导致许多弊端,引致强烈批评,必须进行改革{1}。[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依法颁发证照或批准、登记、认可,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赋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旨在安排政府对经济与社会事务的行政调控,其本质有赋权说、解禁说、综合说等多种理论解说。行政审批则是广义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具体方式。过去由于极度泛滥、极不规范的行政审批现象,严重压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因此,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3],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并联串联结合式”、“告知承诺式”、“联合会审式”、“一门式”、“一站式”、“一表式”、“全程代办式”等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经过实践检验的许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得以巩固。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公开在内的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制度创新,必然成为新时期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新的基本要求。理由在于:


  

  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理念和现代法治的必备要素。人民群众只有知晓情况、掌握信息,才能对政府的决策、行为是否恰当作出准确判断和客观评价,以此促进政府依法、有效地运作,确保行政的公正,防止公权的腐败。


  

  二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意见、建议、监督权,第41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它们派生、引申出来的知情权要得到有效行使,前提就是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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