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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就业权立法保护对我国启示

  
  (四)职业培训伙伴关系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JTPA)实效

  
  诚然,职业培训伙伴关系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JTPA)立法的初衷是美好,但是其真正的效果怎样?有效吗?最证据,将计划的结果同联邦提出的标准相比较,显示获得工作的成年人人数高于联邦标准,青年参与者达到雇佣资格,参与培训计划,返回学校和完成学业的数量也底于规定的标准,报告还表明仍然存在着其他的现象。1995年,38﹪的参与JTPA 计划达到一年的青年的工作收入是平均每小时5.8美元。离开JTPA 计划的成年参与者,63﹪就业,平均每小时为7.26美元,这比最低工资平均高出很多。[36]

  
  虽然这一些结果听起来很鼓舞人心的,但是,没和将JTPA参与者与同类似的没有参与的人比较。最近对申请JIPA 的17000名成年人和青年人进行调查,它们在申请计划的18个月-30个月后提供信息。全国16个地区参与调查。虽然参与调查的地区不是随机抽查的,但是它们能代表计划的横截面,申请者被随机分配到参照和考察组。申请计划达到18个月的成年人(年龄在22岁及其以上)的信息可总结为:1.被分配到JTPA服务组的成年女性收入平均增加了539美元或比控制组(那些没分配到JTPA服务组的人)增加7.2﹪,而且分配到JTPA 服务组的就业高出2.1﹪.收入的增加归于工作时间和每小时收入的增加。这些结果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2.被分配到JTPA服务组的成年男性和女性组的结果一样,他们的收入增加劳550美元,就业比控制组高出2.8﹪,但是他们的改善与控制组相比较并没有统计意义上的差别。3.被分配到到JTPA组的青年女性比控制组少收入182美元。这个差别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在就业比率上两组之间没有什么不同。被分配到JTPA组的青年女性之所以收入少是因为他们要进行课堂学习而不是工作挣钱。4.青年男子的调查结果是最糟糕。虽然就业比率没什么不同,但是JTPA组挣的比控制组少854美元(7.9﹪)而且是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的一个有效的不同。JTPA组没改善的原因是改组中有25﹪的人有过被逮捕的记录。这些有过被逮捕记录的人挣的要远远少于控制组的人(有效的不同);JTPA组没有逮捕记录的人挣的同样比控制组少,但这些是不具有统计上有效性的差别。[37]

  
  在考虑他们接受服务或就业障碍的条件下,青年组的结果也没有什么不同。一个重要的积极的发现是JTPA青年组中获得高中毕业或一般职业证书的女子和男子要比控制组的多。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职业培训伙伴关系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JTPA)在进一步促进就业是起到到了很显著的效果。

  
  四、透视促进就业立法,探寻我国立法路径

  
  第一,逐步建立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性的立法规范。

  
  促进就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是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庞大的工程。不可能指望《就业促进法》能解决促进就业法的全部的问题。尽管《就业促进法》是一个专门的立法对于促进就业问题。但是不是就业立法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发现我国就业法律立法体系包括促进立法法律体系,稳定就业法律体系和失业保障法律体系三个部分。要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整个就业立法体系应相互支持、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很难想象单一的一个《就业促进法》就能解决问题,更何况就是我国的现行的立法过程中还只是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立法。还有很的问题是没考虑到,或者是没能力考虑到。在一个《就业促进法》制定得几乎完美的而其他的立法严重缺少,或者是其他相关法律立法粗糙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能达到就业立法中诉求,愿望。甚至法律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没产生完美所期待的效果。所以,只有在一个立法完善,各个子法的立法日益完善下或者说是在其他的配套性立法完善和建立,这样完整的立法体系,《就业促进法》才能发挥完我们所期待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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