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就业权立法保护对我国启示
以增加公民就业能力为视角
李佳明;周慧
【全文】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1]
因为我爱的深沉………”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在品读《
就业促进法》实现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一文中。著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家林嘉教授在关于《
就业促进法》立法之中不足之处(或者说是还有那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谈到:“与《
劳动合同法》相比,《
就业促进法》自身的特点决定来说这部法的操作性还是比较弱,在将促进就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些政策的简单法律化,缺少法律规范里应该有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民众不能直接用这些条款来主张权利,这就需要尽量用法律术语来表达政策,要求形成正规的法律规范。《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有些制度是纲要性,原则性的,起到宣示作用,这就需要加强与法配套的立法的完善,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将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与草案相比,《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了很大的改善,涵盖了多种责任主体,责任的类型也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由于政府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应很待细化,尤其是需要完全监督检查制度”。[2]
林嘉教授深刻的评述,透视了我国《
就业促进法》立法之中的症结所在[3]。然而,这种困惑和缺陷让我引发了思考。诚然,在林嘉教授谈到“缺少法律规范里应该有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民众不能直接用这些条款来主张权利,这就需要尽量用法律术语来表达政策,要求形成正规的法律规范。”“《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有些制度是纲要性,原则性的,起到宣示作用,这就需要加强与法配套的立法的完善,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将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因此,将《
就业促进法》规定内容进一步的细致化,操作化,创建其相应的配套性促进就业立法,或许是当下[4]或者今后以来的主要改进的,或者说是努力的方向。
结合上述谈到的问题,(缺少法律规范里应该有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民众不能直接用这些条款来主张权利,这就需要尽量用法律术语来表达政策,要求形成正规的法律规范。《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有些制度是纲要性,原则性的,起到宣示作用,这就需要加强与法配套的立法的完善,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将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本文将试图结合美国在促进就业过程中,关于培养促进就业能力的制度(或立法)中,如“工作机会和基本技能计划(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JOBS)”和“职业培训伙伴关系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JTPA)”。等法案。作进深入的分析、比较、提炼。将美国在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借鉴的东西(程序,精神理念,方法),进行置换、整合,探寻适用于中国语境下的立法新路径,进一步深化《
就业促进法》功效,提升制度的操作性、细致性、适用性提供一些启示或者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