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产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地理标志产品不论来源于哪一个生产企业,都必须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不同企业共同生产相同的产品。此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从纵向角度来观察,其供应链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和供应,甚至涉及产品说明所指定的或者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栽培种植区。因此,为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良好质量或特征,产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集体公认的业务准则, 即(1)处于不同环节的各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各自相关的业务准则;(2)处于同一环节的各个企业必须遵守相同的业务准则。[12]为了解决“囚徒困境”这类集体行动的难题,理顺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各个环节,企业必须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起来,以达到彼此之间竞争与合作的适度平衡。这种竞争与合作的平衡取决于各种因素,如文化因素、时间和空间因素以及相关产业的因素等等,因此这种平衡不可能存在一个先验的、可预期的具体模式。[13]
三、结论与对策
“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的市场失灵现象,不但给地理标志的整体名誉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对同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之内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造成损害。“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的市场失灵是市场本身所不能克服的,必须从法律制度上避免。地理标志比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如果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等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使得这种保护流于形式。因此,需要制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加大保护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的结果。
(一)建立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许多名优特产的具体经营者长期使用着同一地理标志,这种长期共用的结果,形成了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无各自商标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的法律制度。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地理标志的情况下,接着再“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企业企图借助地理标志,混淆、欺骗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此外,还可克服“集体行动困难”的弊端,各个企业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创建自身的品牌商标(驰名商标)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原产地商品受双重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原产地一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 “连累”、“损害”同一地理标志下其他企业的信誉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