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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其问题分析

  
  (二)地理标志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

  
  “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⑥]知识产权在权利特性方面有别于一般物权,一般物权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对其权利客体即物质财富完全支配和排他性独占,而知识产权主体由于权利客体即知识信息必须公开从而难以完全或有效地进行控制。知识信息一旦公开,无数人都在事实上可以共享。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地理标志是属于该地区的,地区外的产商无权使用。各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都要求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该地区的产商;其品质需达到一定标准)这说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排他性。同时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商数量的增加不会产生额外成本(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按照上述产品特征的划分,地理标志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同其他准公共产品相比,地理标志的 “公共性”特征尤为突出。可以说具有叠加的公共性特征,即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公共特性之外,由于其权利主体的集体性而形成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泛化,从而淡化了权利的私有性而强化了权利的公共性。

  
  二、地理标志的准公共性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公共性”而难以控制,致使不劳而获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地理标志也面临着“搭便车”和“囚徒困境”(Game theory: Prisoner‘s Dilemma)问题。

  
  (一) 搭便车(免费搭车)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经济组织,不付出任何代价,从他人处或社会获得收益的经济现象。[⑦]指在非排他性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中,那些期望他人付费而自己不愿付费的行为。由于每一个人都想不付出任何代价来享受公共产品提供的利益也不愿意为增进公共产品的效益支付代价,资源配置也就不可能达到最优。

  
  这个问题在地理标志领域也有明显体现。其一,单个的生产商可能试图免费搭乘他人或行业协会对地理标志产品所作之推介宣传的惠益,从而节省自己的广告费用。其二,地理标志某一生产者长期而又稳定地维持自身特定品质,使得这种地理标志产品赢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就会引起同一地区内或周边地区生产者的“搭便车”行为。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东阿阿胶”被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东阿阿胶、福牌阿胶和东阿镇牌阿胶都纳入“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这样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搭上便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东阿阿胶”的注册商标。已经驰名的“东阿”阿胶商标面临着被混淆和淡化的危险。实际上,早在1978年,东阿阿胶集团就在阿胶产品上申请注册了 “东阿”商标,由于其产品质量好,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十多年来,东阿阿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东阿阿胶集团创造的。那些搭驰名商标便车的地理标记,能否起到保护传统名优特产,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同样,尽管早在2003年6月,吐鲁番葡萄已获准国家原产地产品保护,但今夏吐鲁番新葡萄上市后,客商与葡农们依然痛心地看到了与往年同样的景象:内地省区生产的葡萄早已冠以“吐鲁番葡萄”的旗号大张旗鼓地上市。致使其盛名之下鱼目混珠者甚多,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被假冒的现象屡见不鲜。[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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