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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其问题分析

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其问题分析


The Analysis of the Quasi-public Characteristic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ions


黄振香


【摘要】文章从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理论出发,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进行分析。针对地理标志的“准公共性”难以控制致使的市场失灵现象及其克服进行探讨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准公共性;问题
【全文】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在我国又称为地理标记、地理标识。[①]所谓地理标志,通常是指那些与相关商品的质量、功能或其他特性有密切联系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分类。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

  
  (一)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产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这种分类是根据产品的消费方式,即根据产品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有无来划分的。[②]

  
  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③]所谓消费的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一件物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学者们形象地描述说,“一条裤子在某个时间只能由一个人穿着”,“一辆汽车不能同时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行驶”。而公共产品则不然,它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公共产品可能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与未出资者都在乘车。公共汽车公司必须为每个人提供便利,那些没有为公共产品消费而出资的人,称之为“搭便车者”。[④]

  
  消费的竞争性关系到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消费竞争的问题,它涉及消费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不具竞争性的产品,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增加产品供给者的成本,也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即不会存在消费拥挤的现象。私人产品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一听可乐、一块面包, 这类产品被消费掉以后,他人就不可能再消费;而公共产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阳光、沙滩、和平等。

  
  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处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准公共产品或曰混合产品。[⑤]在这类准公共产品中,有的产品的直接消费收益具有私人性,但同时也使他人或社会受益,(例如接种传染病疫苗既有益于自己,同时也因为减少了一个传染源而有益于社会);有的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例如收费电视、公共影院;或者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公共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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