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在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独特之处,即除制裁违法行为外,突出地用激励手段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活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虽然其他法律也有激励功能,但科技法的激励功能特别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2]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进步事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生产力。现代科技活动,不论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知识和技术的转移,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程度是过去象牙塔式的科研、个体或作坊式的技术开发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不能比拟的,也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及国际法规范及时对其加以调整。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科技法相关领域的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就需要科技法来规范。
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造成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改变。例如,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温室效应、城市的热岛效应问题;转基因动植物的广泛种植所带来的物种的变异和基因漂移问题等等。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正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的:“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己。”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为了防范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预先对应用范围与性质做出具体规定,对受害者也必须给予法律救济。此时,能够对症下药发挥最大功效的,即是“科技法”。不可否认,人与自然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正是科技法不完善造成的。历史上,由于人类对科学技术的使用曾经一度偏离法治的正当控制,导致人类的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和严峻,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科技法通过协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以此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使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发展正是科技法的特殊功用。
二、从历史发展看需要构建科技法
从国内外科技法发展历史来看,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更离不开科技法对科技领域各种关系的平衡协调。科技法使科学技术在有利于人类发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使科技更好地为全人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科技法的维系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