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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

  

  我国国内学术活动活跃。3月29—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在北京共同主办“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应台湾政治大学邀请,大陆知识产权代表团于5月29日至6月6日赴台北市出席“第六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研讨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9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和泓策机构联合举办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学召开。11月27—28日,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二、热点与创新


  

  (一)一般研究


  

  1.价值层面


  

  有学者主张发展中国家须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作出知识产权制度的自主选择安排。[1]有学者认为,两大法系由于承袭的传统和发展的“路向”不同,对知识产权制度所产生的作用也截然不同。[2]


  

  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了不同的描述。[3]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学者认为离不开政府公权的合理规制和有效引导。[4]有学者主张,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应树立和贯彻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思想。[5]还有学者借助熵理论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6]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合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已经异化为少数发达国家攫取利益的工具,[7]财产权劳动学说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正当性的证明。[8]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合理性,[9]财产权理论可以用于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10]另有学者从正义论出发考察了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依据。[11]


  

  2.制度层面


  

  针对知识产权之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介绍了俄罗斯民法典没有按照最初计划纳入知识产权编作为民法典第三部分的情况,[12]以及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13]对于TRIPs狭义的协议例外条款,有学者探究了其法律渊源及立法精神。[14]学者们再次诠释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15]主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16]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要求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17]


  

  有学者进一步阐释信息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8]有学者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同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相冲突的情况。[19]而有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和表达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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